2018年即将结束,这些知识产权新规,将在2019年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最高院统一审理专利等二审案件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五、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3.《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定》
为正确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4.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制定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专利代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从专利代理执业准入、执业规范和服务监管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
来源:国家专利导航
前言: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变更业务用章及相关表格/书式的公告”,公告中提到了“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整合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不再保留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新业务用章和请求类表格/书式将于2019年4月1日启用,同时旧业务用章和旧请求类表格/书式停用。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变更业务用章及相关表格/书式的公告”,公告中提到了“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整合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不再保留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一、机构调整后专利、商标审查工作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开展,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机构名称不再使用。 涉及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的业务办理程序不变。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发出的通知书/书式、作出的行政决定、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机构调整后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统一启用新的业务印章。
三、机构调整后专利、商标审查工作中涉及到的请求类表格/书式和发出类通知书/书式中统一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代替原专利局、原商标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此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也公布了“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2019年2月15日)”,其中,赵刚被任命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附:关于变更业务用章及相关表格/书式的公告(全文)
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整合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不再保留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为确保知识产权审查业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构调整后专利、商标审查工作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开展,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机构名称不再使用。
涉及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的业务办理程序不变。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发出的通知书/书式、作出的行政决定、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机构调整后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统一启用新的业务印章。新业务印章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具体业务类型组成,业务用章变更清单见附件1。
三、机构调整后专利、商标审查工作中涉及到的请求类表格/书式和发出类通知书/书式中统一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代替原专利局、原商标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新启用的审查业务请求类表格/书式清单见附件2。
2019年3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登陆以下网址下载使用修改后的请求类表格/书式。
专利业务请求类表格下载地址:http://www.cnipa.gov.cn/bgxz/index.htm
商标业务请求类书式下载地址:http://sbj.saic.gov.cn/sbsq/sqss/
四、新业务用章和请求类表格/书式将于2019年4月1日启用,同时旧业务用章和旧请求类表格/书式停用。
五、机构调整后负责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审理的新机构办公地址不变,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负责商标注册审查的新机构办公地址不变,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负责商标争议事宜的新机构办公地址不变,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特此公告。
附件:1.业务用章变更清单
附件:2.新启用的审查业务请求类表格/书式清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2月14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12日在北京表示,将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加大海外维权力度,使中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也能得到有效保护。
当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开始前,全国两会“部长通道”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图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部长通道”接受采访。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备受国内外关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亦提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申长雨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专利法修改,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他介绍说,在最新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了对故意侵权行为可处以最高5倍的惩罚性赔偿,“这在国际上也是比较高的”。同时,官方还启动了新一轮商标法修改的准备工作。
申长雨同时透露,官方将再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形成集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协调联动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更为高效、成本更低的维权渠道。
谈及如何让知识产权助推经济发展,申长雨说,中国将做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促进中外企业开展正常技术交流和贸易往来,助推开放型经济发展。据统计,去年中国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口额超过2300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超过20%;出口达370亿元左右,同比增长接近15%,呈现快速增长势头。
现在正是吃赣南脐橙的好时节。说起赣南脐橙,因其肉质脆嫩、风味芳香、口感糖酸适度而深受消费者喜爱。
它究竟有何魔力,可以在众多脐橙品种中脱颖而出呢?得益于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并通过在赣南当地果农的努力下,种出的脐橙不但果大形正、橙红鲜艳,而且可食率高达85%,肉质脆嫩、化渣,风味浓甜芳香,含果汁55%以上。
自然成熟的赣南脐橙糖酸比一般在12.5到20.5之间,其中17.5糖酸比的脐橙口感最佳,并作为优质脐橙的代表,它还有一个“17.5°橙”的品牌名,而17.5糖酸比也被形象地称为“黄金糖酸比”。
正因为这个独特的宣传点,农夫山泉将江西省安远县橙黄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橙皇公司)以及多家企业一起告上了法庭,认为其生产销售的脐橙产品外包装与自己的产品“17.5°橙”名称、包装等都近似,涉嫌不正当竞争。
首先,农夫山泉这家公司我们都知道很神奇,可以说是“最不务正业”的品牌了。从饮用水市场,果汁到茶饮料、功能饮料,甚至到最后的橙子等产品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追捧,似乎每个产品在市场上都有不俗的业绩。
据悉,农夫山泉和其母公司先后申请了17.5°ORANGE文字及图”等多件商标,但是基本均被驳回了。不过在2015年6月,农夫山泉就包装箱(17.5°橙)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了授权。
农夫山泉就包装箱(17.5°橙)上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均是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再来看橙皇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017年“橙皇”赣南脐橙荣获第十五届中国国际农产品金奖,并被评为江西省名牌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
单就从商标上来说,其实两者都没有“17.5°橙”的商标专用权,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农夫山泉“17.5°橙”的市场和宣传方面来看,该产品培养了较大规模的消费群体,被市场和大众所知晓。
同时,“17.5°橙”连同“农夫山泉”商标,促使两者产生了密不可分的关系,而因“农夫山泉”商标的知名度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步提高了“17.5°橙”的知名度,故“17.5°橙”应该认定为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此外,农夫山泉产品外包装在显著位置使用“17.5°橙+Sweet/Sour+上扬箭头”标识,组合出类似笑脸的图案,成为区别于同类产品包装装潢的显著设计元素,应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
被诉侵权橙皇产品的外包装与权利商品的外包装采用了相似的图案布局和颜色搭配,容易混淆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一审判决橙皇公司赔偿农夫山泉经济损失等30万元,被诉侵权商铺经营者和水果批发市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一审判决后,橙皇公司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此案件,目前还在审理中。
17.5指代的是脐橙产品的高品质特点,与17.6和17.8的糖酸比一起被称为“黄金糖酸比”,一定程度来说,这已成为优质赣南脐橙的代名词。如果只允许使用17.5°,客观上也似乎损害了同行竞争者的利益,并不利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高质量市场环境。
正因为两者都没有“17.5°橙”的商标专用权,才引发了这一对簿公堂的局面。
可见,早日申请商标极其重要。随着时间的推移,商标的价值尤为重要,而当企业的名气越大,品牌价值也随之增大。因此,想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力,商标是必不可少的。
注册一个商标的流程是非常繁琐的,选择一家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能让您在注册商标更省心省力省时!
100000家企业的共同选择。裕阳知识产权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体,从跨国集团企业、上市集团、多元化民营企业,到政府机构和高等院校,均有丰富的服务经验,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知识产权服务。
▼知识产权区域布局阶段性研究成果发布▼
8月2日至3日,全国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培训班在辽宁大连开班。其间,《中国知识产权区域布局理论与政策机制》和《中国知识产权区域布局研究报告》作为知识产权区域布局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正式发布,这是中国知识产权区域布局理论研究的创新性、开创性成果,为中国知识产权区域布局优化提供了智力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研究成果的发布,使社会各界更全面地了解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工作,更有力地支持并开展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工作,同时也希望知识产权区域布局研究成果能够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中国制造2025提供借鉴和参考。
据介绍,知识产权区域布局是知识产权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发力点,是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的决策工具,是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方式在基层的全面重塑,也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支撑。目前,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工作已经写入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全面梳理分析本地的知识产权资源、创新资源、产业资源等发展要素,制定资源配置导向目录,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为地方经济创新发展所需的资源寻找匹配路径,提供配置方案。
▼横琴澳门开展商标战略合作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近日,《琴澳两地商标知识产权跨境保护与服务合作协议》在澳门签署,未来,横琴澳门两地将共建以商标专用权保护为重点、商标注册便利化为配套的“商标合作机制”,共同打造琴澳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记者从横琴新区管委会获悉,近日,横琴新区工商局应澳门粤澳工商联会邀请,出席“澳门国际品牌连锁加盟展2017”。横琴新区工商局代表横琴新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为新成员单位——澳门连锁加盟商会授牌,并与该商会签订了《琴澳两地商标知识产权跨境保护与服务合作协议》。
据了解,琴澳两地开展商标知识产权合作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共建以商标专用权保护为重点、商标注册便利化为配套的“商标合作机制”,构建完善的商标合作机制,以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服务琴澳地方经济发展。
▼中国品牌抄袭安德玛一案宣判 法院称已构成侵权▼
安可玛汀(UNCLE MARTIAN)是中国福建廷飞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旗下的体育品牌,这一品牌第一次在公众面前亮相是在去年4月的新品发布会上。安可玛汀的商标由大写字母“U”和“M”组成,“U”和“M”一上一下构成了另一个字母“H”,周围环绕着麦穗。当时该公司给出的标志含义是:“UM是UNCLE MARTIAN的缩写,组成的H代表着高度(Height),麦穗象征着丰收和荣誉。”
这个标志听起来颇有寓意,但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安可玛汀的品牌商标与美国体育公司安德玛(Under Armour)的标志相似度非常高,已经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去年夏天安德玛公司就曾起诉安可玛汀品牌商标侵权,并要求赔偿1500万美元。当时安可玛汀品牌予以否认。
据美国媒体《The Score》记者威廉姆-卢报道称,中国福建一所法院对中国品牌安可玛汀抄袭美国品牌安德玛商标的案件作出审判,法院判定安可玛汀品牌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抄袭。
▼《战狼2》在社区论坛被侵权最严重 应加强宣传版权意识▼
《战狼2》于2017年7月27日在中国内地上映。据监测数据显示,截至7月30日共监测到该片网络侵权链接2552条,其中PC端侵权2546条。PC端中,社区论坛侵权遥遥领先,共监测到侵权链接1806条,占侵权总量70.8%;网盘侵权311条,占比12.2%;小网站侵权335条,占比13.1%;电商及其他侵权95条,占比3.7%;移动端侵权6条,占比0.2%。监测到的第一条侵权链接约在27日晚上7点左右出现。
《战狼2》是军事、动作题材的类型片,符合年轻网民的观影兴趣和交流兴趣,社区论坛的侵权量最大在意料之中。有些社交论坛传播侵权链接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个人兴趣交流。版权意识的宣传教育仍任重道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百度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23万元,驳回汉涛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百度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8月3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百度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缘由】
大众点评网是中国知名的第三方消费点评网站,而上海汉涛公司则是该网站的创建者和运营商。
上海汉涛公司发现,自2012年以来,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中大量抄袭、复制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直接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内容。
汉涛公司认为,此举让百度公司迅速获得用户和流量,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此外,百度公司的网站还使用了大众点评网的图文标识,使得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属于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汉涛公司因此向浦东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9000万元及合理费用45万余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
【一审经过】
起诉理由整理为:
1、在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中大量抄袭、复制大众点评网点评信息,直接替代了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内容;
2、擅自使用“大众点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3、在新浪微博相关回复中虚假宣传称双方存在合作关系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诉讼请求:
1、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制作及删除百度公司运营的网站以及百度地图手机软件上的不正当竞争内容;
2、杰图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网站内嵌并使用含有侵权内容的百度地图相关产品及服务;
3、百度公司、杰图公司共同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及汉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453,470元;
4、百度公司、杰图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告,在百度公司、杰图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天刊登公告,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公告内容需征得汉涛公司书面许可。
百度辩称:
与大众点评不存在竞争关系,抓取内容符合Robots协议。百度公司称,用户点评等信息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即便用户点评属于作品,其著作权人也非汉涛公司,而是网络用户,故原告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百度公司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图文标识,是为了标注信息的来源,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
“百度地图”和大众点评在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和点评内容的服务模式上近乎一致,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百度地图”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替代其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会导致大众点评网的流量减少。
法院指出:
本案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是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能给汉涛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百度公司大量、全文使用涉案点评信息,实质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信息,对汉涛公司造成损害,其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判决:
通过综合考虑“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的市场地位、侵权方式和范围及持续时间、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仍未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因素,法院判决百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百度赔偿大众点评323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经过】
百度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其上诉理由为:
1、百度地图是一项搜索引擎服务。百度地图中最终展现的搜索结果必然集中来自于大众点评、订餐小秘书等几家网站。
2、百度公司通过搜索技术抓取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严格遵循了行业惯例,且符合汉涛公司关于搜索的要求。
3、点评信息仅是消费者选择商家的参考因素之一,甚至不是主要因素。一审法院认为用户看了百度地图索引的点评信息就足以作出选择,属于以偏概全。
4、点评信息只是大众点评网的部分功能,一审法院以点评信息是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索引其点评信息即构成替代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5、百度地图产品不仅未实质性替代大众点评网,反而给大众点评网无偿带来了新的访问路径和流量。
6、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失当。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
随着信息技术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信息所具有的价值超越以往任何时期,如果不加节制的允许市场主体任意的使用或利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所获取的信息,将不利于鼓励商业投入、产业创新和诚实经营,最终损害健康的竞争机制。因此,市场主体在使用他人所获取的信息时,仍然要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使用。
百度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汉涛公司的利益,且其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对百度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判决:2017年8月3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百度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来源:聚法)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的通知
中评协〔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知识产权资产,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权益。知识产权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南。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 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配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受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 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第十条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目的通常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出资、质押、诉讼、财务报告等。
第十一条 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二条 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
第十三条 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
第十四条 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经营条件、生产能力、市场状况、产品生命周期等各项因素对知识产权资产效能发挥的作用,以及对知识产权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资产的基本情况:
(一)知识产权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资料;
(二)知识产权资产特征和使用状况,历史沿革以及评估与交易情况;
(三)知识产权资产实施的地域范围、领域范围、获利能力与获利方式,知识产权资产是否能给权利人带来显著、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
(四)知识产权资产的法定寿命和剩余经济寿命,知识产权资产的保护措施;
(五)知识产权资产实施过程中所受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限制;
(六)类似知识产权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七)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明确评估对象,并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利状况以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
知识产权资产通常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和评估目的分析、判断知识产权资产的作用,恰当进行单项知识产权资产或者知识产权资产组合的评估,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
第十七条 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利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的专利权益。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使用权是指专利实施许可权,具体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专利资产的权利属性。评估对象为专利所有权的,应当关注专利权是否已经许可他人使用以及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并关注其对专利所有权价值的影响。评估对象为专利使用权的,应当明确专利使用权的许可形式、许可内容及许可期限。
第十八条 商标资产是指商标权利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注册商标权益。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资产评估涉及的商标通常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标资产评估对象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资产权益,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许可权。评估对象为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关注商标是否已经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具体许可形式评估对象为商标许可权的,应当明确该权利的具体许可形式、内容和期限。
第十九条 著作权资产,是指著作权权利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著作权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著作权财产权利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与著作权评估有关的权利通常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资产的财产权利形式包括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以及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许可使用形式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授权许可形式包括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和其他形式许可等。
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著作权资产的权利形式。当评估对象为著作权许可使用权时,应当明确具体许可形式、内容和期限。
执行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还应当关注原创著作权和衍生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关系以及著作权与有关权利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在实务中通常称为专有技术或者技术诀窍。
执行商业秘密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商业秘密的保密级别、保密期限、应用范围等,同时应当考虑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护措施,如竞业禁止协议等对商业秘密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其中,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产评估对象是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产的权益,包括专有权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在执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关注是否存在反向工程、强制许可、独立创作的相同设计等情况,并考虑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资产评估对象是指相关权利人拥有或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由农业部门或者林业部门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益。
执行涉外转让植物新品种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包括相关审批机关予以登记的证明、相关审批机关同意转让的批准回复以及相关审批机关发布的转让公告等经济行为依据。
执行植物新品种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植物新品种是否已经由相关部门审定、以及审定对植物新品种应用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确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 编制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反映知识产权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及限制条件;
(二)知识产权资产实施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限制条件;
(三)宏观经济和行业前景;
(四)知识产权资产应用的历史、现实状况与发展前景;
(五)知识产权资产的获利期限;
(六)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
(七)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说明评估过程和依据,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值类型的选择及其定义;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三)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
(四)对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
(五)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六)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特别事项。
【第三章 以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第二十六条 执行以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知晓评估对象通常为知识产权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要求委托人明确评估对象。
第二十七条 执行以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以出资、转让、许可使用等交易为目的的通常选择市场价值或者投资价值。
第二十八条 执行以转让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委托人已经确定的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等因素,确定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转让方式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执行以许可使用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许可使用的具体形式、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许可使用期限和范围等,确定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许可使用的具体形式、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许可使用期限和范围等。
【第四章 以出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 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熟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以出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时,对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的评估;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其他非公司法人类型企业所涉及的以知识产权资产出资的资产评估;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出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执行知识产权资产出资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可以用于出资,但不得对评估对象是否可以作为出资资产进行确认或者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重组、改制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时,应当关注的内容通常包括:
(一)资产的权利人与出资人是否一致;
(二)出资人的经济行为是否需经有权机构批准,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三)设定他项权利的资产是否与其相对应的负债分离;
(四)企业重组、改制方案以及批复文件和相关法律意见书等。
第三十四条 执行知识产权出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可使用期限对其价值的影响,并结合知识产权资产法定保护期限以及受益期限评估其价值。
第三十五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资产时,应当结合出资目的实现后评估对象合理的生产规模、市场份额、技术及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未来收益预测的合理性。
第三十六条 对以包含知识产权的资产负债组合出资的,应当依据同口径的可靠财务数据,分别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进行评估,以资产组合方式列示其价值。
【第五章 以质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执行以质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出质知识产权需要具备的以下基本条件:
(一)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明晰;
(二)出质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依法转让;
(三)以专利权出质的,应当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规定;以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相关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应当符合国家版权局关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的相关规定;
(四)构成知识产权组合的各单项知识产权,如果共同出质设定为质押对象,应当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质押登记的有关规定;
(五)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出质知识产权的具体情况:
(一)在评估共有知识产权时,应当关注知识产权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将该知识产权进行质押;
(二)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出质限制,包括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存在质押、诉讼等权利限制;
(三)涉及知识产权质物处置评估时,应当关注与质押知识产权资产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资产是否一并处置。
第四十条 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可以用于出质,但不得对评估对象是否可以作为出质资产进行确认或者发表意见。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将评估基准日设定在确定贷款审批发放或者作出其他质押融资决策之前的,为了解知识产权资产在通常条件下能够合理实现的价值并以此确定贷款额度,可以委托评估其市场价值或者其他类型的价值。
委托人将评估基准日设定在出质人违约、拟处置知识产权资产时,为确定处置底价或者可变现价值提供参考依据,可以委托评估其市场价值或者清算价值。
第四十二条 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资产质押风险对资产评估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并对相关事项作出充分披露。
第四十三条 需要在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情况下作出评估相关判断的,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尽可能充分估计知识产权资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书面查询资料,应当作为资产评估报告的附件。
第四十四条 跟踪评估出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或者其他类型的价值,应当对知识产权实施市场已经发生的变化予以充分考虑和说明。
【第六章 以诉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第四十五条 执行以诉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熟悉国家司法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执行以诉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案情基本情况,并且通过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等确认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诉讼评估的知识产权资产通常为涉案资产或者其他相关经济利益。
其他相关经济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费用增加等,通常包括侵权损失、资产损害,以及由于个人或者法人经营、合同纠纷等行为引起的相关经济利益变化。
第四十七条 执行以诉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醒委托人根据评估对象和具体案件的不同,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可以是过去或者现在的某一时点。
第四十八条 执行以诉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所处阶段的不同,合理确定涉案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
第四十九条 执行以诉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要求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同时通过市场调查、专家访谈等方式收集评估资料。
第五十条 执行以诉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在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配合下进行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时应当保留必要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以书面形式记录调查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并与参加现场调查的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等共同确认。如果调查时出现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相关人员不予配合等情况,则应详细记录现场情况,收集必要的证据资料,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五十一条 编制以诉讼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重点披露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委托要约)对资产评估基本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委托要约)约定不一致的情形;
(二)涉案知识产权资产以及其他相关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以及价值构成;
(三)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过程中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配合情况;
(四)其他可能影响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的事项。
【第七章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第五十二条 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应当提醒委托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以及会计准则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可以是单项知识产权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资产组合或者与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组成的资产组。
第五十三条 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对价分摊事项涉及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购买方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上未确认的知识产权资产被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源于合同性权利或者其他法定权利;
(二)能够从被购买方资产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第五十四条 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对价分摊事项涉及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如果知识产权资产是不可分离的或者其市场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应当将该项知识产权资产所在的最小资产组作为评估对象;如果与知识产权资产相联系资产的单独市场价值能可靠计量,并且各单项资产具有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寿命,可以将该项知识产权资产所在的最小资产组作为评估对象。
第五十五条 执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减值测试涉及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知晓,使用寿命不确定的知识产权资产一般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而使用寿命确定的知识产权资产只有在存在明显的减值迹象时才进行减值测试。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指南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5〕82号)同时废止。
“创新驱动发展,五年砥砺奋进。厉害了我的国!”来自社会各界的参观者们一条条真挚心声化作文字,在北京展览馆“砥砺奋进的五年”大型成就展的现场大屏幕上滚动播放。近日,十九大代表们纷纷利用休息时间来到北京展览馆,参观“砥砺奋进的五年”大型成就展。
走进展馆,图文、视频、模型、互动一应俱全,5年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重大成就、宝贵经验历历在目,5年来知识产权支撑事业发展也在其中留下足迹。
“2012年至2016年,我国年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从65.3万件增长至133.8万件,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从47.3万件增至115.8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从3.2件增至8.0件。中国专利奖共评选出专利金奖100项,奖项对专利质量的激励和引导作用进一步提升。”沿着第二展区缓缓前行,5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成就与创新发展图景以数据支撑、图文并茂的形式,在人们眼前缓缓展开。
“日本、美国、德国、韩国、俄罗斯、丹麦、芬兰……”一张长约两米、明快生动的蓝色大图采用坐标箭头形式,将近年来与我国启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合作的21个国家和地区清晰地标注了出来,引得不少人拍照记录。“国内外知识产权合作渠道如果不通畅就会对智力成果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现在看到我们国家的专利审查与这么多国家都建立起联系,还有中美欧日韩五局合作机制,感到特别激动。”一名参观者指着刚刚拍下的蓝色大图由衷地说。
看!“复兴号”驰骋神州,“蛟龙号”鱼翔浅底,“FAST”睥睨广宇,“华龙一号”蓄力无穷……在展览现场,许多学生参观者在设备模型前驻足围观。“厉害了我的国!厉害了自主知识产权!”他们中间不时传出这样的感叹。“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到2030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到2050年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展览现场,解说员讲解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这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我国5年来创新成就的设备,向全世界发出“中国名片”,也在青少年的心中播下知识产权的种子。
“5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朝着高水平发展,不断开创新局面,通过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愈发提升,创新对于国家的驱动作用得到进一步彰显。”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刘海波表示,“‘砥砺奋进的五年’大型成就展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也将激励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继续奋发、再接再厉,朝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前进。”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日,国际地理标志网络组织(oriGIn)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启动了全球地理标志的汇编工作。该汇编涵盖7699个地理标志,除了提供技术工具外,还可作为消除各国地理标志汇编方法差异的工具。
oriGIn在新闻稿中表示,汇编按照字母顺序列出了当前世界上受保护的所有地理标志,共计7699个。
意大利地理标志产品。WIPO成员国大会于2017年10月2日至11日举行了题为“地理标志——本土特色”的展览。
该汇编并非详尽无遗,但是该倡议旨在使国际地理标志的格局更加清晰和透明,并使用共同的语言。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IPI)副局长菲力克斯.阿道尔(Felix Addor)表示:“瑞士对oriGIn的倡议表示支持。oriGIn的全球地理标志汇编是在各方协商和辩论如何在国际层面上更好地保护地理标志的关键时刻发布的。该汇编表明作为知识产权的地理标志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其对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均有益处。”
IPI、瑞士联邦农业局(OFAG)、意大利农业和林业部(MIPAAF)和法国农业部(MAAF)对此倡议表示支持。
最近当选的oriGIn主席克劳德.维尔莫.迪斯洛契斯(Claude Vermot-Desroches)表示:“oriGIn希望全球地理标志汇编可促进采取不同地理标志汇编方法的国家进行富有成果的对话,以消除现存的差异。”
近日,WIPO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正在讨论有关地理标志的问题。代表们必须就地理标志的工作计划达成共识。
由于政治和经济因素,代表们无法在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个主要的分歧是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有二:通过独特的系统(例如欧盟采取的方式)或者通过商标系统(例如美国和加拿大采取的方式)。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