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碗机起源于欧洲,目前欧洲、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多数的家庭都使用洗碗机。自上个世纪80年代末我国第一台台式洗碗机问世以来,虽然各研发主体不断对洗碗机进行技术改进,但由于成本高、体积大、使用不便等原因,洗碗机在国内的普及率不高。近年来,伴随着人们解放双手的强烈需求,洗碗机成为家电行业的一颗新星,在市场热度持续升温的同时,洗碗机领域的知识产权之争日益激烈。
本文中,笔者将通过专利分析,帮助企业了解洗碗机技术的生命周期、未来洗碗机领域的发展趋势、当前技术热点以及如何保护自身在洗碗机领域的研发成果。
历史悠久发展快速
洗碗机有着较为悠久的发展历史,截至今年8月10日,全球共检索到洗碗机及其零配件相关专利申请6.6684万件,其中有3.7813万件是1999年1月1日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
洗碗机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在1999年至2018年间呈波动上升趋势,且专利申请量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99年至2014年是缓慢增长期,在这一阶段里全球每年的洗碗机相关专利申请量基本都保持在1000件左右,专利申请量增幅较小;第二阶段2015年至2018年是高速发展期,在这一阶段全球洗碗机相关技术发展迅速,专利申请量呈指数增长。
由于国人的饮食习惯和惯用餐具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差异,中国用户对于洗碗机有许多定制化需求。经专利检索,截至今年8月10日中国共有1.1692万件关于洗碗机的专利申请,其中有效的洗碗机专利共5275件,有效专利占中国申请总量的45.1%。
洗碗机领域在中国的专利申请趋势同样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与全球发展趋势类似,2015年是洗碗机技术飞速发展的分界线。1999年至2014年为缓慢增长期,洗碗机技术的中国专利申请量增长缓慢且呈现波动上升趋势,其中2014年洗碗机相关技术的中国专利年申请量达到570件。从2015年开始洗碗机相关技术的中国专利年申请量仍快速增长,2017年洗碗机技术相关的中国专利年申请量已经突破2500件。
洗碗机技术虽然已经有较为长久的历史,但从2015年洗碗机技术才真正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未来洗碗机领域的专利数量仍会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
洗碗机领域全球专利申请量排名前十名有三家中国企业(美的、海尔、格力),两家德国企业(博西家电、米勒),两家韩国企业(LG、三星)、两家美国企业(惠而浦、通用)和一家日本企业(松下)。
其中美的在洗碗机领域的专利申请量为2133件,排名第一位;德国博西家电在洗碗机领域共提交2042件专利申请,排名第二位;韩国LG公司和日本松下集团在洗碗机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分别排在第三位和第四位。
排名前四位的申请人在洗碗机领域的专利申请量远多于排名第五到十位的企业,这一数据说明洗碗机领域第一梯队企业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储备要远远领先于行业中其他的企业。
创新走进中式厨房
洗碗机根据其用途可以分为商用洗碗机和家用洗碗机,家用洗碗机根据其安装方式可分为嵌入式、立式、台式和水槽式洗碗机。嵌入式、立式洗碗机需要的安装空间较大,对厨房空间的要求较高,特别是嵌入式洗碗机,除了对于橱柜设计有较高的要求外,还要求水路和电路符合要求,因此很多已经装修好厨房的用户都无法安装嵌入式洗碗机。台式洗碗机简化了洗碗机的安装操作,部分带有可拆卸水箱设计的台式洗碗机甚至可以实现“免安装”。但由于台式洗碗机内部空间有限,每次能够清洗的餐具数量有限,因此台式洗碗机并不能满足人口较多的家庭;此外,由于台式洗碗机是直接放在台面上的,因此同样会使厨房显得拥挤。
2015年方太水槽洗碗机的问世给洗碗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方向,水槽洗碗机开创性地将洗碗机、水槽、果蔬清洗机三种产品形态整合于一身,极大提升了厨房利用效率。水槽式洗碗机不需要拆橱柜,不改水电,利用原有水槽,非常适合中式厨房结构。
从2013年年底方太提交的一批水槽洗碗机专利申请中选择比较重要的技术进行解析。
门锁结构(如图1所示):水槽本体和盖板的另一端之间设置有锁,该锁包括能穿过水槽本体侧壁作水平往复运动的锁杆,以及设置在盖板下表面与锁杆位置对应的锁座,该锁杆能插入到锁座内使得水槽本体和盖板锁定,锁座底部的止挡部低于所述锁杆并且与锁杆在竖向上具有一定的距离。
观察窗(如图2所示):盖板包括由玻璃制成的中间形成夹层的上盖和下盖,上盖和下盖的四周均包覆有金属框架,盖板的中央形成透明的观察窗。
盖板包括由玻璃制成的中间形成夹层的上盖和下盖,盖板的后侧通过阻尼式的转轴与水槽本体的顶部转动连接。
水槽本体及加热装置(如图3所示):箱体包括水槽本体,在水槽本体的底部具有局部下凹区域,并在该局部下凹区域内设置有加热组件,加热组件用于在清洗时对水进行加热。
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洗碗机作为家电市场的一颗耀眼新星,很多企业都看到了行业背后的商机,市场竞争激烈的同时,知识产权成为新战场。方太诉中山市方代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美的集团诉云米科技、佛山市百斯特专利侵权,频繁发生的专利侵权诉讼意味着企业在进行洗碗机研发的过程中需要时刻注意“排雷”,保证自己的研发成果得到有效的保护,在专利战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要想使自己的产品获得完整保护,企业应当在注重技术价值的同时注重专利的法律价值,培育出能够与竞争对手对抗的高价值专利包。对此,笔者建议,首先,企业在申请专利前应当对预申请方案进行查新检索,通过检索对相关背景技术的发展现状进行评估和确认,基于检索结果确定预申请方案的可专利技术点。进一步地,企业应该分析、预判行业热点与空白,确定预申请方案高价值的核心创新技术点。其次,企业在确定预申请方案的高价值、核心创新技术点后可以从应用场景、产业链、系统关系等角度出发围绕核心技术进行延伸拓展,挖掘外围创新技术点,形成包围式专利布局,构建对手难以规避设计的专利网。(何丹灵)
裕阳知识产权始终坚持着 “聚焦客户需求,提供有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全案解决方案和增值服务,持续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的重大使命,打造“互联网+知夫子”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旨在进一步打通整体运营平台,通过金字塔式管理案件的品质,全方位多维度协助客户进行技术创新与技术保护。
裕阳近3年为中国创造贡献发明专利4148个,使用新型专利11975个,外观专利14466个。同时,裕阳还拥有专业的专利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案件监控流程,基于企业发展阶段的全产业链,从保护、管理、运营、规划全方位帮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难题。定期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现状诊断,市场监测等增值服务,帮助客户提升市场竞争力。
专利1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熊某与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下称浙江广电集团)、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熊某对其创作的花朵图形美术作品(下称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浙江广电集团《梦想的声音》节目舞台地板屏幕背景中使用的花朵动画构成对熊某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判决浙江广电集团向熊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一审宣判后,浙江广电集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尚未审结。
熊某诉称,浙江广电集团在其制作的《梦想的声音》节目中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未为其署名;爱奇艺公司网站提供《梦想的声音》节目在线播放服务。二被告行为构成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应当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浙江广电集团辩称,其所用素材(下称素材动画)为自行购买,涉案作品系根据教程完成并无独创性,熊某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爱奇艺公司辩称,其同意浙江广电集团的意见,提供《梦想的声音》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已取得相应授权不构成侵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涉案作品与被控侵权动画在形式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形式上的差异并非否定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充分条件。法院经比对后发现涉案作品的花朵图形与被控侵权动画的花朵图形在花朵各个花瓣的布局分布等方面基本一致,被控侵权动画的花朵图形与素材动画的花朵图形存在一定差异。浙江广电集团虽在诉讼中提交了操作过程,但未完整详细展示具体制作过程,并且涉案作品发表时间早于被控侵权动画用于《梦想的声音》节目的时间。由此,法院认定被控侵权动画构成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因爱奇艺网站中提供了《梦想的声音》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已取得该节目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并无主观故意且已经尽到审查义务。
舞台美术设计在现场表演过程中通过人物造型和景物造型塑造人物形象,对表演现场效果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在舞台美术设计中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美术作品,该案涉及的被控侵权动画即是如此。如果在舞台美术设计过程中需要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应当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素材并在该素材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者改编,除了获得原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之外,也需要注意在修改及改编的过程中留存修改以及改编内容等相关材料。(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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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装、鞋袜、眼镜等商品上,将面向某一特定方向的动物、植物、肖像等作为图形商标使用并不罕见,有的还将图形以“镜像”的形式使用。在服装市场上,以头朝左与头朝右的鳄鱼图形为标识的商标便颇为常见。而针对头朝左与头朝右的鳄鱼图形,来自新加坡和法国的两条“鳄鱼”,在中国展开激烈市场竞争的同时,产生了诸多商标权属争夺与侵权纠葛。因双方纠纷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引发各界广泛关注,相关案件入选了“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近日,新加坡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下称卡帝乐)与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拉科斯特)围绕包含头朝左与头朝右的鳄鱼图形的商标展开的纷争,有了新的进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日前公开的判决,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裁定对拉科斯特的“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予以维持注册后,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原商评委所作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据了解,拉科斯特于1979年在中国提出“鳄鱼图形(头朝右)”商标(见图1)的注册申请。1995年,拉科斯特又将其在法国注册的“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见图2)在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此举招致一条来自新加坡的“鳄鱼”不满,双方此后展开了激烈的“撕咬”。
2012年,卡帝乐引证其在先于中国提出注册申请的“CARTELO及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见图3),对拉科斯特的“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提出争议,主张两件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拉科斯特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见图4),请求原商评委撤销拉科斯特的“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
据悉,卡帝乐目前已被一家中国企业收购,1993年其提出上述“CARTELO及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拉科斯特的“鳄鱼图形(头朝右)”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据此驳回了“CARTELO及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的注册申请。卡帝乐随后向原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裁定认为两件商标不近似,后该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法定期限内,拉科斯特针对卡帝乐的“CARTELO及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提出了异议及异议复审申请,但未能得到原商标局与原商评委支持,拉科斯特随后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卡帝乐的“CARTELO及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与拉科斯特的“鳄鱼图形(头朝右)”商标中的鳄鱼图形近似,两件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据此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卡帝乐与原商评委均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两件商标中的鳄鱼图形近似,但“CARTELO及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CARTELO”,与拉科斯特的“鳄鱼图形(头朝右)”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据此撤销一审判决。
在围绕着拉科斯特的“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展开的纠纷一案中,原商评委认为拉科斯特的“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与卡帝乐的“CARTELO及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不近似,卡帝乐继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重点比较了双方商标中的鳄鱼图形后,认为两件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拉科斯特随后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两件商标不近似,拉科斯特亦不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卡帝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拉科斯特与卡帝乐之间的纠葛不仅有上述商标行政纠纷案件,拉科斯特已针对卡帝乐单独以鳄鱼图形为标识的多件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或无效宣告请求,双方还有一起正处于审理程序的商标侵权民事纠纷以及一件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作出裁定的民事纠纷。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拉科斯特的“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纠纷案作出的再审判决,明确了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采取整体比较法,而且境外共存协议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在针对拉科斯特的“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纠纷案作出的再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据整体比较法,卡帝乐的“CARTELO及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CARTELO”,与拉科斯特的“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对拉科斯特与卡帝乐的前身于1983年签订的一份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了分析。
卡帝乐称协议中拉科斯特承认双方商标的主要区别在于商标中鳄鱼图形的脑袋朝向,所以其有权在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国家和地区使用头朝左的鳄鱼图形,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协议涉及的国家和地区并不包括中国,对卡帝乐的相关主张未予支持。
卡帝乐在相关纠纷案件中主张拉科斯特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卡帝乐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拉科斯特提出“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在中国的领域延伸保护申请前,其已于中国在先使用“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由于拉科斯特已在先获准注册了“鳄鱼图形(头朝右)”商标,而“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是其“鳄鱼图形(头朝右)”商标的“镜像”,拉科斯特提出“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在中国的领域延伸保护申请并不具有恶意。
卡帝乐还主张,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在就拉科斯特与卡帝乐的一件民事纠纷案作出的判决中,已经允许卡帝乐以任何形式使用头朝左的鳄鱼图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卡帝乐使用的头朝左的鳄鱼图形与拉科斯特使用的头朝右的鳄鱼图形近似,但卡帝乐一般将头朝左的鳄鱼图形与英文“CARTELO”同时使用,这种使用行为不具有恶意,并未侵犯拉科斯特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双方因包含鳄鱼图形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而引发的案件中,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促使双方包含鳄鱼图形的商标能够区分各自的商品来源,卡帝乐应当依法正当使用其核准注册的商标,保持与拉科斯特的商标“有明显区分的相关使用环境和状态”,避免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王国浩)
一件商标,代表的是多年来积累下来的口碑,信誉,文化。对于商标的防御与保护,我们都应加以关注。如果说商标注册是防御的第一步,那么无效宣告等法律程序的运用,就是对商标的全方位保护。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在科技场景日新月异的今天,抢抓时机注册属于自己的商标,是每个企业品牌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如果对商标注册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全国百强金牌商标代理人(全国仅112位)为您服务,全程1V1,专业专项专事。
2017年初,苹果拒绝支付给高通芯片授权费用,双方合作断裂。苹果9月上市的三款新机把高通芯片排除在外,转而使用英特尔的调制解调器芯片。
12月10日,高通宣布,在与苹果的两项专利纠纷案中获胜,中国一家法院初步裁定,禁止苹果公司在中国市场进口和销售包括iPhone X在内的多款型号手机。
受此影响,苹果开盘股价跌逾2%,公司随后回应称“仍可购买”,股价转“V”,上涨0.66%。而高通开盘一度冲涨近4%,最终上涨2.23%。
目前,苹果最新市值超过8000亿美元,高通市值不到700亿美元。
停售iPhoneX在内多款手机
北京时间12月10日晚,高通公司在官网发布申明称,中国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州中院”)授予了高通针对苹果公司四家中国子公司提出的两个诉中临时禁令,要求他们立即停止针对高通两项专利、包括在中国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未经授权的产品的侵权行为。所涉的两项专利,之前已经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有效。
来源:高通官网截图
不过,此次供应商的改变让苹果9月发布的新iPhone系列遭遇了“信号门”事件,大量用户反映iPhone Xs的蜂窝网络信号比以前更差,官方也表示这种硬件上的缺陷无法通过系统升级来修补。
此外,2017年1月,苹果起诉高通报复其与反垄断部门合作,并拒绝退还承诺的10亿美元专利授权费。随后高通否认了苹果的指控,并在多国起诉苹果侵犯其专利,指控苹果暗中唆使iPhone供应商拖欠应向高通缴纳的专利费。
据福州中院的相关人士12月10日晚向记者确认,该专利诉讼案已于上周下发裁定书。该裁定事项属于专利禁制令范畴,只有一审,不可上诉,没有二审。该禁制令将适用于全国范围。这意味着,禁制令生效后,中国范围内的苹果专卖店将禁止售卖禁制令中涉及的机型。
据上述申明,受禁令影响的机型包括iPhone 6S、iPhone 6S 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该案所涉专利使消费者能够调整和重设照片的大小和外观、以及在手机上浏览、寻找和退出应用时通过触摸屏对应用进行管理。
高通执行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唐·罗森伯格(Don Rosenberg)在申明中表示,“苹果继续受益于我们的知识产权,但同时拒绝向我们支付费用”。
据了解,上述裁定不涉及赔偿条款。
11月13日(今天)下午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专利代理条例》修改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亮点多多:
专利代理人的称谓改为“专利代理师”;
取消代理机构设立审批的省级初审;
放宽代理机构组织形式要求;
简化考试报名条件;
取消申请代理师资格应当具有工作经验;
鼓励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弱势群体提供代理援助服务;
要求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明确规定了“黑代理”的法律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专利代理条例》第16条增加了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
《专利代理条例》第20条增加了专利代理援助服务的内容;
《专利代理条例》第23条中增加了专业代理机构信息公开的内容;
......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
《专利代理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将于2019年3月1日实施。借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专利代理条例》的修改背景、修改主要内容和亮点,以及下一步想要开展的工作,也希望媒体朋友们对此进行宣传报道,以此更好地推动《专业代理条例》的实施。
我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修改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知识产权作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基本保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专利代理制度是保障发明人权益,促进科技创新的支撑性基础制度,是专利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促进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于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于1991年公布实施,对规范专利代理活动,提高创新水平和质量,保障专利制度良好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截至2018年10月底,42569人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执业专利代理人达到18468人,专利代理机构达到2126家。
能够提供涉外服务、专利预警、分析、许可、质押融资、专利诉讼、调解等服务的代理机构数量不断增加。
开展PCT申请业务的机构数量超过1000家。
专利代理人才素质全面提高,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涌现出一批熟悉法律、精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专利代理行业状况和发展环境均发生了显著变化,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与行业实际、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本次修改主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营商环境,专利代理人的称谓改为“专利代理师”、放宽专利代理行业准入等,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
一是简政放权,支持创新创业,减轻群众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与创造力。
包括:取消代理机构设立审批的省级初审;放宽代理机构组织形式要求;简化考试报名条件,取消申请代理师资格应当具有工作经验等要求;取消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是放管结合,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包括: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代理机构和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支持创新,鼓励代理机构和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弱势群体提供代理援助服务;健全执业规范,要求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完善关于代理机构和代理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是优化服务,加大便民利民,提高服务效率。
包括: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为公众了解代理机构经营情况、代理师执业情况提供查询服务;代理师和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审批全部实现一网办通。
三、下一步工作
接下来我局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贯彻落实新条例,加强宣传普及,尽快完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等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做好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改造等技术准备,确保新条例能够顺利实施。
二是继续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和行业服务能力,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记者答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我们了解到,知识产权局正在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专利代理是提升专利质量的重要一环,我们想了解一下,新的条例在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专利代理质量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贺化:
谢谢您的提问,这是个非常好的问题。就像刚才您所讲到的,我局正在推动提升专利质量工作,这是我局近期和未来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专利代理是创新成果转化为专利权的重要环节,是一个基础性工作,因此在此次《专利代理条例》修改过程中也考虑到这方面的内容。
我梳理了一下,大概有五个方面的内容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促进专利质量的提升。
第一,在《专利代理条例》第16条增加了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明确专利代理师应当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目的就是要增加代理师的责任意识,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专利质量。
第二,在《专利代理条例》第20条增加了专利代理援助服务的内容。国家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对一些特定的群体提供代理援助服务,帮助小微企业、无收入、低收入群体申请专利。通过上述措施,能够维护上述群体的合法权益,提升专利质量。
第三,在《专利代理条例》第23条中增加了专业代理机构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发布代理专利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相关情况。发布这些信息,是为了让社会公众能够更好地了解优秀的代理机构,进一步优化专利代理服务,这样也有利于提升专利质量。
第四,在《专利代理条例》第21条中增加了行业自律方面的内容,要求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全国性的行业组织主要是指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另外,在不少省份也成立了地方的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新的条例要求,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要开展专利代理师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
第五,在《专利代理条例》第22条中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监管方面的内容,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违规的情况,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通过这五项内容的修改,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促进专利代理质量的提升。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专利代理行业在总体上呈现出非常健康的良好态势,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所谓的“黑代理”问题,不知道这次新条例对此是否作了相关规定?规定是什么?
宋建华:
非常感谢您的这个问题,这个问题非常好,也是这次《专利代理条例》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正如刚才您提到的,专利代理行业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行业规模也是逐渐在壮大,整体服务能力在提升,基本保障了专利制度的良好运行。
但是在整个专利代理市场的运行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动,市场上也开始出现“黑代理”违法行为。
所谓“黑代理”,就是没有经过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这些“黑代理”以谋利为目的,服务质量低下,给创新主体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在这次修改过程中,为了遏制这种现实中存在的严重扰乱行业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新的《专利代理条例》明确规定了“黑代理”的法律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黑代理”本身就是违反行业准入制度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属于一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禁止“黑代理”有助于保障正常的行业秩序,是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对“黑代理”行为设定行政处罚,进行查处,符合《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
二是“黑代理”扰乱了正常的专利代理市场秩序,损害了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黑代理”以牟利为目的,缺少专业化的素质和能力,通常又是采取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不正当的手段来吸引客户,在实践中,针对专利代理服务的一些投诉或者纠纷,多数也是由于“黑代理”行为引发的。
对“黑代理”放任自流,不仅使行业准入制度失去意义,更是对广大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三是禁止“黑代理”是国际通行做法。在其他国家实践中,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也是要予以法律制度层面的规制。谢谢。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在新修改的条例中,将专利代理行业从业者的称谓由“专利代理人”改为“专利代理师”,请问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贺化:
这次修改把“专利代理人”改为“专利代理师”,这个称谓的变化有其深层次的考虑。因为专利代理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刚才我说了,其不但是提升专利质量的重要保障,也是服务创新主体的重要环节。提升他们的社会影响力,使他们更有执业荣誉感,是这次条例修改的一个重要考虑。
在国内,类似一些经过行政许可才能执业的行业,他们的称谓有注册会计师、律师、医师,很少叫“医人”或者“注册人”。同时我们也参考了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的称谓。
基于这些考虑,我们这次在《专利代理条例》修改过程中,将“专利代理人”修改为“专利代理师”,这是代理行业长期以来的呼吁,此次修改也是顺应了广大代理从业人员的诉求。谢谢。
光明日报记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需要,条例此次修改在专利代理机构准入制度方面,有哪些方面的改进和完善?谢谢!
金武卫:
这个问题提得好。这次条例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亮点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专利代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专利代理的专业化和市场化。
这次修改,按照“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支配、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放活微观主体”的精神,取消了两项行政审批,优化了两项行政审批,同时还放宽了专利代理师、代理机构的准入条件。
具体到专利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改革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将现行条例规定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改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审批,放在工商登记之后,实行“先照后证”。
二是简化了审批程序。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原来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的内容,实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直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来审批。同时,还取消了实践中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三是放宽了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准入条件。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对现行条例规定的合伙人、股东、具有专利代理资格证书和从业经验的要求也作了修改,这样就为放宽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限制,以及对合伙人、股东的要求留下了必要的空间。谢谢。
人民日报记者:
请问贺局长,刚才您提到要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专利代理的援助服务,请问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对专利事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贺化:
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在条例第20条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于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低收入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我刚才已经向大家介绍过了,一是通过这种援助服务,可以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我们做过统计,有代理的专利申请获权率远远高于无代理的专利申请获权率。在我的印象中,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率能够提高到大约60%到70%,所以提高专利质量是第一优先的考虑。
二是通过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可以向低收入群体或者初创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普及专利知识,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利用专利制度。
三是能够增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社会责任感。基于上述多方面的考虑,我们增加了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的相应条款。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
这次《专利代理条例》的修改,有没有涉及中国港澳台地区的内容?有哪些内容?这些修改的内容对国家正在推进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有什么作用?谢谢。
宋建华:
感谢您的提问。这次专利代理条例的修改,主要是定位在加大“放管服”力度,简政放权、支持创新创业,同时优化政府服务,加大便民力度,并些在这方面确定了相应的举措。
对于港澳台居民,2004年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港澳居民开放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2011年,根据两岸方面往来的需要,我们针对台湾居民也开放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根据现行政策,港澳台居民都可以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资质以后,可以在已经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展执业行为。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总体部署,我们也在进一步研究相关政策和举措。谢谢。
来源:中国政府网,知产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12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并将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到一百万元提高为十万元到五百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12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
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并将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一万元到一百万元提高为十万元到五百万元。
完善举证责任
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完善专利行政执法
增加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侵权的连带责任
增加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增加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排除、限制竞争。
此外,《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
增加规定: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加强专利转化服务
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专利信息基础数据,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新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增加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另外,《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将实践证明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完善专利授权制度。
文章来源:央视新闻
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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