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有关苹果公司的iphone6/6p手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在朋友圈刷爆,根据相关公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决定书》中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iPhone6/6 Plus两款机型。这是继苹果公司“iPad”使用权诉讼,小i机器人诉siri专利诉讼之后,苹果在中国再一次陷入侵权风波,同时这是苹果公司首次在中国国内领到“禁止销售”的禁令。
案情回顾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就“‘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京知执字(2016)854-16号),要求中复电讯、苹果电脑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停止“许诺销售、销售”和停止“销售”iPhone6、iPhone6plus两款手机。
回溯整个iPhone6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处理及认定经过,可以看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是相当慎重的,历时近一年半之久才最终做出处理决定。
苹果公司在对iphone6的外观专利情况如下:苹果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对外正式发布iPhone6系列手机。在美国正式发布为是在2014年5月5日,也就是新品正式发布前4个月就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不过,中国作为苹果手机最大的消费市场,苹果公司是在2014年10月31日才提交iPhone6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5年3月11日获得专利授权。这相当于iPhone手机已销售1年左右才取得外观专利证书。
简单说,在“‘手机(100C)’(专利号:ZL201430009113.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期间,尤其是前半段时间,iPhone6系列手机在国内并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这应该也是苹果公司卷入此次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关键所在。
苹果已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诉讼
苹果公司在近日相关声明中表示,“目前,包括 iPhone 6、iPhone 6 Plus、iPhone 6s、iPhone 6s Plus 和 iPhone SE 在内的全部机型都在中国市场销售。我们已于上个月对北京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专利侵权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目前仍在等待北京知识产权法庭进一步审理中。”
最终结果要等司法程序进一步裁定
裕阳知识产权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类似行政裁定,不服裁定可以在15天内提起行政诉讼。而与专利侵权相关的行政诉讼,预计审理时间会相对较长,并没有一定的时间标准。其时间至少在半年以上,同时一审二审两审加在一起预计时间有可能达到一年以上,甚至两年。
案件最终结果还要等待司法程序的进一步裁定。如果法院认定苹果产品构成侵权,则苹果的相关产品会面临禁售。
裕阳专利代理人提醒:
1、外观专利为:
在我国的《专利法》中,第一章第二条就规定了,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一般来说,外观专利较其他两种专利在申请的时间和费用等上都有一定优势,但是因其申请不经过实质审查,所以专利的稳定性较弱。
2、iPhone6被责令停止侵权事件给国产手机厂商带来的启示是,一方面,要加大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力度;另一方面,也不要让获得授权的专利“躺着睡觉”,应积极利用好国内专利纠纷处理方式,借助包括行政、司法等在内的各种途径或手段,加大包括专利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维权力度。
2017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颁布;同日,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发布。其中,深化科技与金融相结合,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此次法律修订和支持意见的亮点之一,这既是对中小企业诉求和呼声的积极回应,也是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的一系列缓解融资难有效措施的凝练和升华。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种相对新型的融资方式,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这种融资方式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尤其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自2006年开始,北京、上海、湖北等地陆续开展试点,形成了北京、上海浦东和湖北三种代表方式;其相通之处都是在实行中遇到了共同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估值风险、处置风险,致使贷款风险加大,多数金融机构对其望而却步,因此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散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实现科技与金融相结合,打通科技型中小企业质押融资渠道是关键。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和确权难致使知识产权主体面临保护、实施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法律风险。
其二,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时间性特征,一旦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知识产权这项权利即消失。由于知识产权这种潜在的能给权利持有者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特性,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价值评估困难,给质权人带来潜在的风险。
其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清偿期届满后,如果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并从处分所得中优先受偿,这是保障质权人利益的最后屏障。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并不直接占有质押标的物,只能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分质押标的物,再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这样,如果没有统一的交易市场,被质押的知识产权能否变现、价值多少,都是未知数。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则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外,关键是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加强控制,才能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推行开来。
目前已有的风险防范策略有三种:
第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国家担保制度,是由国家设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对于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风险予以承保,当企业到期不能偿债,金融机构通过处置质押物未能充分实现债权时,由该保险机构给予未实现债权的补偿;
第二,联合担保机制,是将政府担保与反担保机制相结合,由政府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质押物进行担保,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质押给政府基金管理者进行反担保,并以企业信用及其他方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机制是政府搭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贷款违约风险主要由第三方担保机构分担,政府给予贷款企业和中介机构适当的贴息和费用补贴,对于贷款的审核和发放,由金融机构依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和担保机构进行的;
第三,质押物置换机制是银行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后,通过规范贷款资金用途,并在贷款合同期内,用固定资产置换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从而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机制。该机制是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完全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融机构以贷款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为标准来审批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市场化程度高。
从北京的“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上海浦东的“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武汉的“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三种代表方式来看,都是以上三种机制的不同组合;共通之处是风险在政府、银行、企业、担保公司等多方主体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所以有效降低风险对该工作的开展意义重大。
第一,积极引导国家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助力。如果完全以国家信用做担保,会加大国家财政负担和企业道德风险,但目前又不具备以市场为主导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打通融资渠道的条件。因此,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专门国家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融资再保险,可能会提高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放贷的积极性;
第二,由于“信息不对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准确性受限,因此应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信贷风险的动态评估体系,来考察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技术创新能力、经营计划等关键因素,预测企业未来的成长能力、盈利状况、风险等级等,提高其价值评估的准确性;
第三,由于知识产权流通性差,一个完善的交易市场,不仅能促进科技技术成果转化,而且可以将不良贷款中的知识产权变现,有效保障质权人的利益,降低贷款风险。(本文系山西财经大学青年基金项目(206037)研究成果,名称: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研究,编号:206037。)
来源:山西日报
商务部近日发布数据显示,2017年1—9月,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34411.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8%,进出口逆差13471亿元。前9月,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234.1亿元,同比增长493%,9月当月,增长581%,创年度新高。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使用费等领域进口快速增长,表明对高端生产性服务需求持续增长。
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指出,从新兴服务领域看,进出口继续延续今年以来的高增长态势。1—9月,新兴领域进出口10495.3亿元,同比增长10.3%;其中出口5156.5亿元,同比增长8.5%,高于整体出口增速4.4个百分点。从具体领域看,1—9月,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2319.1亿元,同比增长25.2%;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1680亿元,同比增长38.8%;维护和维修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进出口分别增长19.4%和19.7%。
从出口看,金融服务等高附加值服务出口快速增长。1—9月,金融服务和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分别为171.8亿元和234.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7%和493%;其中9月当月,上述两项服务出口分别为39.1亿元和30.8亿元,分别增长157%和581%,创年度新高。1—9月,维护和维修服务出口293.4亿元,同比增长20.4%,其中9月当月出口39.9亿元,增长58.8%。该负责人称,知识产权使用费等领域进口快速增长,表明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我国对高端生产性服务需求持续增长。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件快报,漫画家黄缨认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官方微博“阿里巴巴1688V”发布的文中附有其作品并未署名,故将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计30余万元。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向原告黄缨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 7.1万元。
原告诉称,阿里公司为了商业宣传,未经许可,在新浪微博上擅自使用了其创作的作品,将作品与商业活动贴切、形象地结合在一起,以此获取品牌宣传效果和巨大的商业利益。该微博使用了原告的作品,未为原告署名,未支付费用,且添加水印,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阿里公司辩称,无法确定黄缨为涉案作品的实际著作权人;被告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缨系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阿里未经授权将黄缨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擅自使用在其微博运营活动中,向公众传播,不属于合理使用,且未为黄缨署名,该行为侵犯了黄缨对涉案作品的相关权利。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就该案侵权事实的实际损失及阿里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故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作出上述判决。
如今,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已成为企业宣传自身品牌形象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是如果在这种传播中侵犯了他人的版权,无疑将与其初衷背道而驰。一个不尊重法律的企业,怎能在用户中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自媒体领域是版权侵权纠纷多发之地,改变这一现状,自媒体人与平台都应提升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日前,备受关注的“2017年中国大陆创新企业百强榜单”(下称榜单)出炉,该榜单从媒体与互联网、家用电器等24个行业类别中评选出100家中国大陆范围内最具创新实力的企业。其中,百度、比亚迪、海尔等国内知名企业纷纷上榜,位居榜单前列。
值得一提的是,榜单以“发明总量、专利授权率、全球化、影响力”为评判指标,将综合得分予以整合,选出创新百强,并将其分为四个层级,每个层级25家企业。在评选标准的背后,笔者看到的是社会对中国企业在专利、标准、品牌等领域的全球化程度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也感受到,在创新与知识产权方面,中国企业的不凡实力,我们要为创新与知识产权点赞。
近年来,中国家电企业坚持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不断发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培育以专利、技术等要素为核心的全球竞争优势,寻求建立行业主导地位。此番,家电行业在榜单中表现亮眼,海尔、美的、格力等中国企业都入围了创新百强。在为之欣喜之余,一个事实不容忽视:在榜单创新评判的四个层级中,只有海尔进入了第一层级,美的、格力分列第二层级,差距较为明显。我们不禁要问,海尔靠什么挺进第一层级?
数据和事实可以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从专利质量方面来看,海尔发明专利占家电行业总量的61.2%,近9000件海外专利更是覆盖全球25个国家和地区,数量高出榜单第二名近一倍;在标准制定领域,海尔共参与了56项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提出了90项国际标准制定、修订提案,是中国提报国际标准制定、修订提案最多的家电企业。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手握众多的知识产权筹码,让海尔成为家电市场的佼佼者,挺立潮头,这不仅完美地诠释了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力量,也是对企业在创新层级方面表现有所不同原因的真实回应。
如今,在国际舞台上,中国企业的领导力和影响力不容小觑。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创新和知识产权在企业扬帆远航、破浪前行中的重要性愈加凸显。一张榜单虽不足以说明问题,但中国企业唯有夯实创新之基,依靠知识产权护航,才能行稳致远!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能否构成《商标法》32条规定在先权利呢?
中国人的英文姓名是否可以主张姓名权呢?
自然人英文姓名与中文姓名是否要求唯一对应关系呢?
官方答案请看大屏幕
争议商标:
附无效宣告裁定书:
关于第13733662号“JACK M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36772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开曼群岛大开曼岛资本大厦一座四层847号邮箱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绵捷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8日对第13733662号“JACK M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规定,我委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马云是申请人创始人、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在全球电子商务领域享有崇高声誉、巨大知名度。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9438347号、第9446431号“JACK M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将马云英文名“JACK MA”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了马云的姓名权,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产生不良影响。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 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
2. 企业营业执照;
3. 申请人及其创始人荣誉情况;
4. 与申请人及其创始人相关的采访报道、宣传情况;
5. 与马云相关的书籍;
6. 申请人在国内外经“马云”姓名注册未商标的情况;
7. 部分在先裁定书;
8. 马云的介绍及百度检索。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并于2015年0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2011年05月09日申请注册,并于2012年10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在2011年05月10日申请注册,并于2012年0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知产库备注,引证商标一二均为“JICK MA”黑体英文字母。)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申请人创始人的姓名权。
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杂志封面及相关报道中显示在2000年阿里巴巴被美国财经杂志《福布斯》评选为全球最佳电子商务网站,其法定代表人马云(JACK MA)先生成为杂志封面人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中文姓名“马云”与其英文名“JACK.MA”对应且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于电子商务、互联网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本案争议商标由外文“JACK.MA”构成,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马云先生的英文名“JACK MA”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且被申请人未陈述其使用“JACK.MA”这一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的合理理由。
争议商标使用于“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权造成损害。由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我委认为,在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17年11月10日
4月20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7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发布2017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其中,“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好声音”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老干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社会较为关注的案件入选。
北京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三庭庭长杨柏勇介绍,此次选取的案件不仅受到社会普遍关注,而且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典型意义。相关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定纷止争的同时,体现了司法裁判对社会发展的积极回应。例如“十大案例”中的“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兼具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利益平衡的多重难题。该案在给予“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同时,注重平衡其与出版行业经营管理秩序、促进文化知识正确传播的关系,促使商标权利人更好地承担商品质量保障的法定义务和汉语言文字知识传播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与文化产业的发展。“十大创新性案例”中的“《产科医生》海报、剧照、截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回应了传播技术和商业模式的飞速发展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这种封闭立法模式带来的巨大冲击。该案从合理使用制度原理出发,适用三步检验法并结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考量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对合理使用范围的划定方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判决结果实现了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对影评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杨柏勇指出,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的保障作用,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在损害赔偿的确定上,侵权损害赔偿只有充分反映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才能实现对创新者的充分救济,让创新者坚定创新信心、提升创新活力。比如“十大案例”中的“中国好声音”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明确了侵害著作权及邻接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具有顺位要求,当能够查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部分参数时,应当尽量利用裁量性赔偿方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而不是直接适用法定赔偿。在“RIO锐澳鸡尾酒”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探索适用证据开示制度确定赔偿数额,在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形下,依据举证妨碍规则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按照法定赔偿额上限300万元判决,体现了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和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的决心。
杨柏勇强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明确规则的优势,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可预期性和导向性,是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客观要求。相关案例的评选,注重个案在明确裁判规则方面的价值,从而为当事人选择正确行为模式提供指引,也为知识产权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提供有益参考。例如“十大案例”中的“老干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了经营者在其商品包装显著位置上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描述商品特征的名称使用时,即使确实使用了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作为原料,但如果该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并未成为行业常用原料、该驰名商标并未成为行业常用商品特征名称,则经营者对驰名商标的上述使用方式不具备正当性。且该使用行为会弱化该驰名商标告知消费者特定商品来源的能力,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构成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正当权益的情形。在“贴标型”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中,法院以假冒惠普品牌硒鼓产品为例,结合自身结构特点和行业常态,根据注册商标的基本功能原理以及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法宗旨,对相关行为的定性进行了深入剖析,确立了较为明确且有针对性的司法认定标准和规则,为同类案件的查处和侦办提供了有力的判例支撑。
据了解,2017年北京市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在收案数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结案数字再创历史新高。全市三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1320件,同比增长43.1%;共审结37522件,同比增长38.7%。杨柏勇表示,北京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地域和案件资源优势,坚持依法制裁各类侵害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加大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力度,为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全面、高效、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北京法院网
版权狂魔”迪士尼这次终于被别人告侵权了——已故天王迈克尔·杰克逊(Michael Jackson)的遗产管理会在本周三,向法院提起了针对迪士尼的侵权诉讼,因其旗下ABC电视台的一档节目擅自使用了杰克逊的歌曲和视频。
这档节目的名字是《迈克尔·杰克逊的最后日子》(The Last Days of Michael Jackson),于3月24日播出。遗产委员会称,制片方使用了一些杰克逊的名曲,比如“Beat It”,“Billie Jean”和“The Girl is Mine”,还有一些MTV和演唱会的片段,比如“Thriller”和“This is It”,而这些都没有征求过管理会的同意。
“迪士尼在《迈克尔杰克逊的最后日子》中擅自使用杰克逊的版权IP,其侵权程度让我们十分震惊”,遗产管理会在声明中说。“迪士尼律师从来没有和我们商讨过版权费,也没有征求过许可。“
迈克尔·杰克逊
对此,迪士尼回应:他们拍的是一部纪录片,所以根据美国法律,他们有权免费使用所有杰克逊相关的材料。而杰克逊遗产管理会的律师霍华德·威兹曼(Howard Weitzman)觉得这个回应“太过荒谬”,尤其鉴于迪士尼对自己版权保护的一贯强势作风。
“如果迪士尼‘因为是纪录片所以可以随意使用’的说法成立,那么任何一家电视台或是个人,也可以说自己要拍一个迪士尼的纪录片,不经迪士尼同意就随意用他们的卡通形象或者电影画面。你们想想,迪士尼会让这种情况发生吗?所以他们现在就是百分百的故作虚伪。”威兹曼说。“迪士尼对版权法了如指掌,也知道使用别人的IP之前要提前征求同意,尤其是在商业作品中。他们却没有这么做。”
ABC电视台的一位发言人对此进行了简单回应:“这部纪录片是为了探求杰克逊的人生,事业和他留下的音乐遗产,并没有侵犯遗产管理会的版权。”
近日,OPPO宣布了两项人事任命,OPPO副总裁、OPPO原中国内地市场营销业务负责人吴强,即日起将负责OPPO海外市场整体业务。另外,任命沈义人为OPPO助理副总裁,全面负责中国内地市场营销业务。吴强和沈义人均向OPPO CEO陈明永汇报。
陈明永表示:“拓展海外市场对OPPO来说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同时公司高度重视年轻人才的培养。作为公司的重要管理人才,吴强和沈义人拥有丰富的市场营销经验以及敏锐的消费者洞察力,我们期待他们在各自的新岗位上为公司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随着国产手机品牌的快速崛起,各大手机厂商纷纷出海走向国际市场。作为全球第四大手机厂商的OPPO,早在2014年就已经开始布局海外市场,而此次的人事调整,预示着OPPO将向海外市场大步前进。
此前,OPPO在东南亚、印度、新西兰、沙特等27个国家均有涉猎,今年1月底,OPPO还在日本举办首次新品发布会,正式进入日本市场。
据报道,OPPO为了进军海外,已经花费了数十亿资金购买专利,为的就是铺平海外之路,以防遇到专利的麻烦。据悉,在今年2月OPPO已经在英国开设分支机构,当时有报道称,OPPO将在今年夏天进军欧洲市场,在欧洲多地发布产品,期待OPPO未来在能有更加出色的表现。
近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邵阳81家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在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不懈努力之下,调解63起、判决18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系第70855号、第3235580号、第8136217号“长城”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维权过程中发现邵阳的部分个体工商户销售了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外包装相同或相似的葡萄酒。当即聘请律师异地取证、跨省维权,将邵阳81家涉案销售商诉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在受理该批系列案后,在庭前、庭后积极组织当事人调解,最终成功调解了63起案件,但仍有18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第70855号、第3235580号、第8136217号“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产品瓶身与外包装上标注长城图形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且使用在葡萄酒这一同类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该行为属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标识使用,误导相关公众,明显存在搭便车、蹭名牌的故意,因此,可予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擅自销售了上述侵权产品,且没有提供证据或其证据不足以证明所销售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亦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18年12月5日晚间新闻联播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今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广一批促进创新的改革举措,更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有效保护产权,有力打击侵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广一批促进创新的改革举措,更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有效保护产权,有力打击侵权;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京津冀、上海、广东等8个区域对促进创新的改革举措开展了先行先试。去年第一批13项改革举措已推向全国。会议决定,再将新一批23项改革举措向更大范围复制推广,更大力度激活创新资源、激励创新活动,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
其中,在全国推广的主要包括:一是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订单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攻关。二是创新科技金融服务,为中小科技企业包括轻资产、未盈利企业开拓融资渠道。推动政府股权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创业创新团队可约定按投资本金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政府投资基金所持股权。鼓励开发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产品,降低创新主体的侵权损失。三是完善科研管理。推动国有科研仪器设备以市场化方式运营,实现开放共享。建立创新决策容错机制。同时,将原先在个别区域试点的3项改革举措,推广到先行先试的全部8个区域,包括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置科技创新专板、允许地方高校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会议要求,要加强对上述分批推广和其他先行先试改革举措的跟踪评估,总结经验,完善政策,促进改革深化,更大发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完善激励发明创造的机制制度、把实践中有效保护专利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着眼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借鉴国际做法,大幅提高故意侵犯、假冒专利的赔偿和罚款额,显著增加侵权成本,震慑违法行为;明确了侵权人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举证责任,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阻止侵权行为须承担连带责任。草案还明确了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分享职务发明创造收益的激励机制,并完善了专利授权制度。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来源: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