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望先锋》是一款知名的射击游戏,其中一些道具和形象也较为深入人心。然而,两公司未经许可,复制该游戏中两款道具和人物造型用于生产充电宝,并且大肆推广、销售并获利。近日,上海徐汇法院对《守望先锋》游戏公司诉某创新技术公司和某商贸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创新技术公司共赔偿210万元,商贸公司对其中的3.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某游戏公司系全球知名娱乐软件开发商,所开发的游戏《守望先锋》自上市以来,反响较为热烈。其中的游戏角色、武器造型、玩偶造型,包括动画人物形象D.Va使用的3款枪械动画造型“光枪”以及拟人玩偶造型“洋葱小鱿”均为原创设计,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然而,游戏公司发现,某创新技术公司未经许可,生产与上述两款道具和人物造型基本一致的充电宝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逾180万元,某商贸公司从创新技术公司进货后,参与销售逾400件。游戏公司认为两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相关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两者应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万元。
上海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游戏公司主张的3款枪械动画造型“光枪”、拟人玩偶造型“洋葱小鱿”具有独创性,均属于著作权法规制的美术作品。各方当事人均确认被诉商品未获得游戏公司的授权许可,因此认定该商品属于侵权商品。
法院认为,通过对比知名电商网站中销量占先的同类充电宝商品售价与被诉商品售价可知,被诉商品售价远高于同类型商品,证实游戏公司创作的道具形象对被诉商品售价的贡献价值。鉴于在案证据证明创新技术公司非法获利已经远超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法院超出法定赔偿最高限额酌定经济损失,判决创新技术公司赔偿原告18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商贸公司分别对其中的3万元和0.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裕阳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更多版权资讯请持续关注裕阳,我们的专业知产规划师会对于您的疑问进行有效的解答。
《复联4》和《何以为家》都是近期备受关注的热门影片,在大热氛围中,“屏摄”也再次成为热门话题。
可能许多普通观众对“屏摄”这个名词会觉得有些陌生,但对这种行为一定不会陌生,也许你身边经常有人做,或者说你自己就会经常“屏摄”。顾名思义,“屏摄”是指观众在观看电影时用手机或相机将屏幕上的影像进行拍照和录制。这么一说,你是不是就觉得这不是个事儿了?毕竟在朋友圈里,这种行为简直太常见了。
看个好看的电影,谁不想和朋友们分享一下感受,或者提醒朋友们不要错过好影片。你认为与苍白的文字相比,即使糊成一团的视频也更有感染力;那些因为在黑暗中拍摄焦距失准的照片也是你内心澎湃的见证者;更何况看到一些影片中的金句,你更想赶紧拍下来,将来能在朋友圈鼓励失意的朋友;甚至还有人认为自己的拍摄是在向好的影片学习,这“day day up”的好学之心岂容质疑?
这么看来,“屏摄”简直千好万好,可为什么会被称为“不文明行为”呢?因为拍摄者忘了最重要的一点:在公共场所观影时进行屏摄,既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会影响到其他观影人的感受,有违社会公德。
虽然早在几年前这一现象就引发关注,但《复联4》热映时“屏摄”现象再次泛滥。这让许多业内人士发现,内地电影观众对“屏摄”并没有正确的认识,若想消除这一不文明行为更是任重道远。不止普通观众,即使专业的从业者对此也存在误会,有的明星甚至会转发粉丝“屏摄”的视频,也大大鼓励了这种不文明行为。
其实,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屏摄”不仅被认为不文明,甚至还会触犯法律。据悉,香港影院内就严禁在放映室拍摄及录影,否则有可能被罚款和监禁,即使以“学习”的名义也不可以。去年,有一位电影自媒体从业者就因为“屏摄”学习,而被香港电影节取消了采访资格。
其实,内地也有相关法律。2017年颁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中明确指出: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中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录音录像者,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别说大部分“屏摄”者根本不知道《电影产业促进法》为何物,即使知道了大概也不以为怵。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的影院中白光频闪,却很少有人出来制止,顶多是同场观影者嘟囔几句。可是身为社会中的一分子,不仅受法律约束,还有许多公序良俗需要遵守。
随着中国电影产业的迅速发展,电影在人们文化娱乐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能不能有一个好的观影体验非常重要,人们对观影文明也需要更加重视。这不仅是对观众的要求,电影从业者也有普及常识的责任。当大家都认识到“屏摄”就像随地吐痰一样不文明时,大概就没有人冒着个人品行被质疑的风险,在朋友圈里发“屏摄”显摆了。(牛春梅)
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裕阳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更多版权资讯请持续关注裕阳,我们的专业知产规划师会对于您的疑问进行有效的解答。
法院针对《汉武妖娆》诉《丝路华夏梦》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相同的故事背景、相似的故事情节、类似的人物设置……两部网络文学作品出现诸多相似之处,究竟是巧合还是抄袭?6月13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针对《汉武妖娆》作者蓝某起诉《丝路华夏梦》作者马某、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咪咕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汉武妖娆》小说中的故事情节设置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丝路华夏梦》有10处情节与《汉武妖娆》构成实质性相似,两被告侵权成立,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两部作品相似
该案原告蓝某创作了小说《未央·丹心照》,自2011年开始在“连城书院”网站上以“未央·丹心照”的名字进行连载。2013年5月1日,蓝某将该小说改名为《汉武妖娆》出版,并于同年5月16日向东阳某影视文化公司转让了该作品的影视版权。
该案被告马某为咪咕公司的签约作家,在咪咕公司经营的“咪咕阅读”网站上连载发布小说《丝路华夏梦》。2018年,《丝路华夏梦》在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主办的第二届“咪咕杯”网络文学大赛中获奖,获得现金奖励及出版、开发、宣传等其他权益。
2018年4月,蓝某发现马某的小说《丝路华夏梦》与自己的前述作品在主要人物,即女主角的人物设置、主要经历、个性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人物关系、主要情节的展开也存在大量高度相似内容。蓝某认为,两部作品在独创性部分存在实质性相似,马某涉嫌著作权侵权,故将马某、咪咕公司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2万元。
被告马某辩称,《丝路华夏梦》作品系其独立创作完成,是其独创性表达和智慧、心血的结晶;《丝路华夏梦》与《汉武妖娆》是两部完全不同的作品;蓝某所列举的所谓侵权情节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其所谓的相似属于偷换概念、不当归纳;蓝某比对表中罗列的女主角个性,都是抽象的性格特征,属于典型的有限表达、公知素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普通读者的认知只能作为参考因素;蓝某主张的侵权章节、情节,仅为马某作品中的小部分,即使其主张成立,无权要求下架整部作品;蓝某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
“蓝某作品与马某所创作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蓝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某创作被诉侵权作品时曾接触过蓝某作品;蓝某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对于蓝某的起诉,咪咕公司进行了上述答辩。
一审判赔10万
“在判断两部小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比较两部作品对于思想和感情的表达,以及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使读者或观众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庭审中,对于如何认定两部作品实质性相似,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在小说创作中,人物需要通过叙事来刻画,叙事又要以人物为中心。无论是人物特征,还是人物关系,都是通过相关联的故事情节塑造和体现的。法院认为,单纯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相貌、个性、品质等,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如恋人关系、母女关系等,都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但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独特的内涵,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一起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所谓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都不能简单割裂开来,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实质性相似时应综合进行考虑。
在该案中,两部小说的题材和宏观故事脉络相同,均选取了同一段历史时期,《汉武妖娆》选取的时间为公元前154年至公元前106年,《丝路华夏梦》选取的时间为公元前154年至公元前140年;两部小说选取了同样的背景,均为汉朝军民抗击匈奴以及前朝、后宫复杂斗争背景,且以女主角刘丹心、刘华夏的感情经历为核心故事脉络。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作品的写作方式、故事题材和故事脉络属于思想的范畴,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而构成作品核心要素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人物性格以及相关语言文字等要素均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汉武妖娆》的独创性选择、安排的情节设计已经不再停留于思想层面,应认定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而《丝路华夏梦》中包含了《汉武妖娆》的这些独创性表达。
据此,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定《丝路华夏梦》构成侵权,遂作出两被告侵权成立,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的一审判决。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规范网文市场
“该案判决详细论证了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标准,明确了文学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对于规范网络文学市场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该案主审法官、杭州互联网法院研究中心法官叶胜男表示。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并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区分作品中受保护要素和不受保护要素的基本原则,其内涵是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叶胜男认为,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该案判决明确了文学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叶胜男表示,改编权即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所直接控制的行为是改编行为,即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新作品应当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否则仅仅根据原作品的思想创作出来的新作品不受改编权的控制。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改编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
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可以是一种推定。在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即使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但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当前,网络文学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与此同时,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开始逐渐增多,如何鼓励创新、摈弃抄袭成为业界关注的重点话题。“该案判决对于规范网络文学市场环境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叶胜男表示。(本报记者 冯飞)
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著作权,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更多版权资讯请持续关注,我们的专业知产规划师会对于您的疑问进行有效的解答。
因认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暴风公司)经营的“暴风影音”电脑客户端未经许可盗播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爆款电视剧《琅琊榜》,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将暴风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称石景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暴风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日前,石景山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暴风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爱奇艺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电视剧《琅琊榜》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涉案影视作品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该剧在全网播放量超过160亿次。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电脑客户端“暴风影音”擅自向公众传播该作品,侵犯其合法权益。
暴风公司辩称,其播放涉案电视剧持续时间仅半个月,涉嫌侵权行为未发生在首播、跟播期及热播期内,且距首播近一年,涉案影视作品价值已显著降低80%;原告主张的采购成本及分销价格,因授权使用期限、授权开始时间、授权使用平台、使用方式均与该案有巨大差别,不具参考意义;此外,涉嫌侵权行为并未造成爱奇艺公司商誉降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暴风公司在其暴风影音电脑客户端提供涉案影视作品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爱奇艺公司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腾讯公司等三家公司分别依照与爱奇艺公司签订的分销许可协议获得的授权范围虽与暴风公司具体使用情况在内容、时间上存在一定差异,但上述三份协议中约定的分销许可使用费仍可作为确定该案中权利人实际损失的基准依据,再结合涉案影视作品的知名度和获奖情况、被告经营规模较大且通过涉案侵权行为直接获利、被告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观过错明显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上,为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在适用裁量性赔偿方法计算权利人损失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项因素酌情确定该案赔偿数额为200万元。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祝文明 王晓露)
裕阳知识产权始终坚持着 “聚焦客户需求,提供有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全案解决方案和增值服务,持续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的重大使命,打造“互联网+知夫子”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旨在进一步打通整体运营平台,通过金字塔式管理案件的品质,全方位多维度协助客户进行技术创新与技术保护。
裕阳近3年为中国创造贡献发明专利4148个,使用新型专利11975个,外观专利14466个。同时,裕阳还拥有专业的专利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案件监控流程,基于企业发展阶段的全产业链,从保护、管理、运营、规划全方位帮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难题。定期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现状诊断,市场监测等增值服务,帮助客户提升市场竞争力。
一起备受关注的离职员工与原东家之间的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迎来二审判决。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北京合力亿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力亿捷股份)及全资子公司合力亿捷(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合力亿捷信息)起诉北京容联七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容联七陌)及其法定代表人蔡某彬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二被告开发的呼叫中心软件(下称被诉侵权软件)侵犯了二原告对呼叫中心软件“整合移动互联网接入的云计算电子商务平台”(下称权利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驳回了二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即二被告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据了解,蔡某彬曾长期供职二原告,并担任核心技术研发人员。
起诉同款软件
二原告致力于呼叫中心领域的技术创新与软件产品研发。2014年7月23日,其以著作权人身份就权利软件向国家版权局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于2015年1月9日获得登记证书。根据二原告2008年12月签订的《计算机软件使用排他许可合同》,双方互相排他性许可对方使用己方已有计算机软件或者未来产生的计算机软件。据此,合力亿捷股份就权利软件获得授权,并成为相关产品的主要提供商。
2015年,二原告发现,容联七陌在推销相关产品过程中宣称自己提供的软件是二原告软件,并优于二原告软件。二原告经技术途径确认,容联七陌在市场上推出的软件与权利软件高度相似。后经调查发现,容联七陌为原告前员工蔡某彬创立。二原告认为,蔡某彬曾担任公司技术总监且为权利软件的主要研发人员,能够完全掌握该软件的全部代码。为此,二原告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下称鉴定所)对权利软件的前端代码与经公证取得的被诉侵权软件中的前端代码进行比对。2016年1月12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权利软件代码的19个代码文件与被诉侵权软件的代码相同。此外,二原告还认为,容联七陌基于权利软件略作修改后的软件提供呼叫坐席服务,并在其官方网站以及其他移动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使得原告的市场活动受到了干扰,其市场推广与价格策略影响到了二原告的软件与服务的品牌形象。
据此,2016年2月,二原告将容联七陌及蔡某彬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被告当庭否认
据了解,自2009年5月26日起,蔡某彬在合力金软(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合力亿捷信息)工作。期间,蔡某彬曾担任该公司技术总监,并基于合力亿捷股份的股权激励措施成为该公司的股东。2014年6月,蔡某彬从合力亿捷股份离职,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2015年5月28日,蔡某彬创立容联七陌,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等。
在被提起侵权诉讼后,二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由于双方签署过竞业限制协议并有相关约定,该案实质是双方的竞业限制纠纷,而非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二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请求后,其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17 年5月17日,北京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二被告的上诉。随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庭审中,二被告辩称,呼叫中心业务是企业通信业务的下位概念,权利软件属于企业通信业务,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二原告同意蔡某彬在创业过程中使用其在工作中开发的企业通信业务类全部知识产权,其已获得原告许可使用,不构成侵权。此外,被诉侵权软件是参照原先工作的软件制作,虽其前端代码与原告的很相似,但对后端代码进行了大幅修改,相似度不超过10%等,与权利软件不构成实质相似。
两审认定侵权
对于双方的争议焦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一进行了审理。
比如,在权利软件是否属于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合力亿捷股份许可给蔡某彬使用的“企业通信类业务全部知识产权”问题上,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为,呼叫中心业务与企业通信业务分属不同领域,权利软件应属呼叫中心业务,二原告没有将权利软件许可给蔡某彬使用的意图,权利软件并未包含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原告许可蔡某彬使用的“企业通信类业务全部知识产权”中。
在二被告是否构成对权利软件著作权的侵犯问题上,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法院对权利软件的后端代码与被诉侵权软件的后端代码比对结果,两款软件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代码行数均占有很高的比例,且二者在开发者及开发时间、注释内容等个性化信息存在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况,已经超出了巧合范畴。此外,蔡某彬曾在二原告处任职,有机会接触到原告所有的或者被许可使用的软件,而蔡某彬作为容联七陌的法定代表人,亦具有通过蔡某彬接触到权利软件的可能性,因此二被告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的“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要件,侵犯了权利软件的复制权,容联七陌将权利软件上传至其服务器,侵犯了原告对权利软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二被告的全部上诉请求。
该案二审判决后,合力亿捷股份相关负责人表示,自主创新是提升行业技术水平的关键,也是一条艰苦的道路,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方式换取短期的快速发展,既是对他人合法利益的损害,也破坏了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与环境,触犯了法律。相关从业者应尊重知识产权,共同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此外,该负责人建议,由于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存在取证难和比对难等问题,研发者在软件研发过程中可特意设置不影响软件性能的代码,通过“埋雷”的方式,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取证和维权工作降低难度。(姜旭)
《小林徽因》《二龙湖浩哥之今生是兄弟》等多部影视作品在爱奇艺网站播出期间,突然出现了访问数量急剧升高而又恢复正常的反常情形,这究竟是谁在背后“捣鬼”?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诉杭州飞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飞益公司)、吕某、胡某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即三被告通过技术手段虚假增加爱奇艺网站视频播放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何渊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一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视频‘刷量’行为对视频播放商业领域的市场交易者均带来了损害,如何规制这种行为是司法实践的难点,该案判决对于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对于爱奇艺网站等视频播放平台而言,视频访问数据具有重大商业价值,其通过对网站后台数据进行分析,制定重要经营决策。
2017年,爱奇艺公司发现,在后台数据分析中,《小林徽因》《二龙湖浩哥之今生是兄弟》等多部影视作品的访问数量出现急剧升高而又恢复正常的现象。爱奇艺公司经核实发现,原来是飞益公司利用技术手段为视频“刷量”。
爱奇艺公司起诉称,飞益公司是一家专门为爱奇艺网站、优酷土豆网站、腾讯视频网站等提供视频“刷量”服务的公司;吕某系飞益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使用其个人账号对外招揽视频“刷量”业务并收取报酬;胡某系飞益公司股东及监事,主要负责申请注册域名供飞益公司使用,并且也使用其个人账号对外招揽视频“刷量”业务。
飞益公司、吕某、胡某通过分工合作,运用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 爱奇艺公司认为,飞益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破坏了视频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飞益公司、吕某、胡某构成共同侵权,遂将其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下称徐汇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飞益公司、吕某、胡某辩称,爱奇艺公司运营视频网站,收入来源于广告费、会员费,飞益公司接受委托,通过技术手段提升视频点击量,增加视频知名度,以此牟利,两者的经营范围、盈利模式均不相同,不具有竞争关系;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了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刷量”行为未在禁止之列,故飞益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涉案“刷量”行为能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是该案审理焦点,徐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爱奇艺公司指控的涉案行为确实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实情形纷繁多样,对于制定法律时未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在该案中,飞益公司、吕某、胡某通过技术手段增加视频播放量的涉案行为属于市场竞争行为,涉案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且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徐汇法院认为,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在市场竞争中,分工合作,共同实施通过技术手段干扰、破坏爱奇艺网站的访问数据,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爱奇艺公司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向爱奇艺公司连带赔偿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爱奇艺公司、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均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行为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飞益公司、吕某、胡某系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涉案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汇法院综合考量酌定作出判赔数额合理,应予维持,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近年来,我国多家视频网站长期遭遇视频“刷量”行为,爱奇艺公司此次提起诉讼,也是正式向“刷量”行为亮剑,但在规制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准确的法律适用成为关键。 该案判决后,何渊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一起新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审理过程中,涉案各方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视频‘刷量’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适用。
对于新类型的侵权行为,应当通过现象看本质,通过对其行为本质的具体分析,采用最适合的法律条款进行规制,严格把握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对竞争行为保持有限干预和司法克制理念,以避免不适当干预而阻碍市场的自由竞争,防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的过度适用。”
“在该案中,虚构视频点击量的行为,实质上提升了相关公众对虚构点击量视频的质量、播放数量、关注度等的虚假认知,起到了吸引消费者的目的,因此,虚构视频点击量仅是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一项内容。”何渊表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完全可以对飞益公司、吕某、胡某的虚假宣传行为予以处理,无需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另行评判。
视频访问数据是视频播放平台制定重要经营决策的主要依据,那么,视频“刷量”行为有哪些危害,又该如何规制?
“视频播放商业领域的市场交易者包括视频内容投资者、制作者、播放平台以及广告投放者等,视频播放数据对于投资人投资视频拍摄、制作人选择制作视频内容、广告商在哪部视频投放广告等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参考和指引作用。”
何渊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视频“刷量”行为所给出的错误数据,可能造成相关市场交易者的误判,从而对相关市场交易者的经营造成损害。
爱奇艺公司法务总监胡荟集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视频“刷量”行为导致视频网站平台无法准确判断哪些是真正受用户欢迎的视频内容,从而影响视频网站制定正确的经营策略;此外,该行为还对视频版权价格和广告单价带来一定影响,比如,虚假的流量数据可能导致视频内容版权方哄抬版权价格,最终损害视频网站的合法权益;当视频播放次数不断被虚拟推高时,视频广告行业的广告单价必将被迫降低,最终损害视频网站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种严重影响视频网站正常经营的恶意刷数据行为,各方应采取哪些规制措施,才能让造假者无所遁形?胡荟集建议:“首先,视频网站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比如,爱奇艺建立了反作弊系统,随着视频‘刷量’技术手段的升级变化,反作弊系统也不断升级;同时,爱奇艺前端停止展现播放量,用内容热度进行替代。
其次,从法律上进行严保护,鉴于反作弊系统具有滞后性,爱奇艺不得不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从司法上将其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打击类似行为能起到很好的震慑的作用。未来,爱奇艺不排除采取刑事报案等法律手段,配合执法、司法部门进一步加大打击恶意刷数据行为的力度。” (冯 飞、陈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