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地理标志网络组织(oriGIn)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启动了全球地理标志的汇编工作。该汇编涵盖7699个地理标志,除了提供技术工具外,还可作为消除各国地理标志汇编方法差异的工具。
oriGIn在新闻稿中表示,汇编按照字母顺序列出了当前世界上受保护的所有地理标志,共计7699个。
意大利地理标志产品。WIPO成员国大会于2017年10月2日至11日举行了题为“地理标志——本土特色”的展览。
该汇编并非详尽无遗,但是该倡议旨在使国际地理标志的格局更加清晰和透明,并使用共同的语言。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IPI)副局长菲力克斯.阿道尔(Felix Addor)表示:“瑞士对oriGIn的倡议表示支持。oriGIn的全球地理标志汇编是在各方协商和辩论如何在国际层面上更好地保护地理标志的关键时刻发布的。该汇编表明作为知识产权的地理标志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其对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均有益处。”
IPI、瑞士联邦农业局(OFAG)、意大利农业和林业部(MIPAAF)和法国农业部(MAAF)对此倡议表示支持。
最近当选的oriGIn主席克劳德.维尔莫.迪斯洛契斯(Claude Vermot-Desroches)表示:“oriGIn希望全球地理标志汇编可促进采取不同地理标志汇编方法的国家进行富有成果的对话,以消除现存的差异。”
近日,WIPO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正在讨论有关地理标志的问题。代表们必须就地理标志的工作计划达成共识。
由于政治和经济因素,代表们无法在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个主要的分歧是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有二:通过独特的系统(例如欧盟采取的方式)或者通过商标系统(例如美国和加拿大采取的方式)。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7月22日零时,知名歌手周杰伦(Jay Chou)的“影响力”定格在1.1亿,超过当期新浪微博“明星超话排行榜”第二名蔡徐坤将近一倍。“我不玩,因为我不要跟别人一样。”刷新微博记录却没有开通新浪微博的周杰伦,在商标布局方面表现得同样颇为“低调”--中国商标网显示,周杰伦及其创办的杰威尔音乐有限公司(JVR Music),至今没有为周杰伦的中文及英文姓名申请注册商标。
“近年来,知名人物遭遇姓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刘德华、张学友、姚明、papi酱等均未能幸免。”日前,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委员会副秘书长申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没有针对自身姓名进行商标布局却未遭遇商标抢注,周杰伦不可不谓之幸运,但“上医治未病”,知名人物应当提高商标保护意识,事前主动布局、事后积极维权,有效做好自身姓名的商标布局和保护工作。
俗话说“人红是非多”,自2005至今,也曾有人试图将“周杰伦”或“Jay Chou”申请注册商标,但记者在中国商标网查询了解到,他人申请的包含“周杰伦”或“Jay Chou”字样的商标,均遭遇注册申请直接被驳回或被撤销与宣告无效。
与周杰伦的“幸运”相比,作为“集美貌和才华于一身的女子”,“网红”papi酱便有些“不幸”了。2016年,papi酱的一条视频广告拍出2200万元的天价,使她成了名副其实的“网红”,当年她授权其关联企业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提出了4件“papi酱”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因遭遇他人在先确权的“PAPI酱”及“PAPI”等商标而遭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尴尬,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随后展开权属追索却未能如愿。
与此同时,papi酱欲为自己的名字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却有人却在抢注商标后待价而沽。记者调查了解到,诸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上有“PAPI酱”及“PAPI”商标的转让信息,价格一般在10万元以上,甚至有人开出100万元的价格公然叫卖其“PAPI 酱”商标。
“对于papi酱本人及其关联企业而言,在涉及自媒体运营的核心项目及相关衍生领域类别上,他人在先申请的多件“PAPI酱”及“PAPI”商标将成为其进行商标布局的障碍。而在自媒体相关核心类别上的商标缺位,使得papi酱及其关联企业在自媒体的大道上一路‘裸奔’。”申健指出,未来papi酱是否会因缺少商标而产生相关纠纷尚未得知,但无论采取何种补救措施都要付出不菲的代价。
无独有偶,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上,法国足球队最终夺得大力神杯,小将基利安·姆巴佩(Kylian Mbappé)凭借出色的表现引发世人关注,但随之而来的便是“姆巴佩”被抢注为商标,在姆巴佩“成名战”比赛次日,便出现了27件“姆巴佩”与“姆巴佩MBAPPE”商标的注册申请,在比赛后的第3天注册申请量达58件,此后6天增至137件。
知名人物的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案例不胜枚举,有人摹仿知名篮球运动员科比·布莱恩特(Kobe Bryant)的姓名申请注册了“科比 Kebi”商标,姚明曾因“姚明一代”商标而与武汉一家体育用品公司对簿公堂,刘德华、宁泽涛、林丹、莫言、屠呦呦、梅西等国内外各界知名人物的姓名均引发过抢注热潮,孔子、老子、李白、杜甫等知名历史人物的姓名亦未能幸免。
“作为一种符号,姓名本身具有区别个体的作用。知名人物的姓名因为包含着为社会公众所共知的信息内容,当知名人物的姓名与特定的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时,可能会产生促进商品销售的结果,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申健表示,知名人物本身可能不从事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商业活动,但其姓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将其注册为商标使用容易被消费者识别和记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迅速打开市场,并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和品质背书,一些市场主体正是打起了这一“如意算盘”,利用知名人物自身的品牌效应,将其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来“傍名牌”及“搭便车”。
申健表示,针对知名人物的姓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我国商标法设计了较为完善的事后保护和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一步对商标和姓名的冲突进行了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见兔顾犬未为晚,亡羊补牢未为迟。姓名遭遇商标抢注后,知名人物可以通过及时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无效宣告请求、撤销申请等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申健指出,对于尚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可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针对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或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相关商标。
与周杰伦在商标布局方面的“低调”相比,长期占据新浪微博“明星超话排行榜”封面的蔡徐坤,对于自身姓名的商标布局与保护可谓十分周密。中国商标网显示,蔡徐坤及其设立的新沂蔡徐坤影视文化工作室将“蔡徐坤”进行了第1类至45类的全类别注册。“相对于采取事后维权措施,像蔡徐坤一样提前进行商标布局,才是防御自身姓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的最优方式。”申健表示。(王国浩)
裕阳知识产权始终坚持着 “聚焦客户需求,提供有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全案解决方案和增值服务,持续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的重大使命,打造“互联网+知夫子”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旨在进一步打通整体运营平台,通过金字塔式管理案件的品质,全方位多维度协助客户进行技术创新与技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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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优舫(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舫公司”)在多家应用使用“人人车”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人人车公司将其诉至法院。今日(9月19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获悉,法院一审认定优舫公司构成对人人车公司相关权益的不正当竞争,判令优舫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责任,并赔偿人人车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570万元。
人人车公司诉称,其早在2014年5月前已经将“人人车”作为商标和服务名称用于“二手车经纪”服务中,“人人车”、“renrenche.com”在“二手车经纪”服务上已具有了较高知名度。
被告优舫公司自2017年1月开始,在多家应用商店上线使用“人人车”、“人人车二手车”名称的APP,从整体、字形、颜色等面模仿原告,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优舫公司辩称,人人车公司不享有“人人车”注册商标,优舫公司依法享有相关类别上“人人车”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依法使用“人人车”商标的法律基础。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人人车公司与优舫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利益冲突和交易机会争夺,存在竞争关系。同时,人人车公司具备主张“人人车”名称及“renrenche.com”域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等权益的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人人车公司于2014-2016年通过APP推广、地推、网络视频投放、新闻软文等形式,对“人人车”、“renrenche.com”品牌及相关网站进行了大量且广泛的宣传与推广,相关证据显示,“人人车”及“renrenche.com”已分别在线上二手车经纪服务领域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和有一定影响的域名的主体部分。
根据在案证据,优舫公司选择使用与人人车公司域名相近似的“renrencheshi.com”作为公司域名,开发及主办有与人人车公司“人人车”(www.renrenche.com)网站名称相同的“人人车”(www.renrencheshi.com)网站,开发有与人人车公司“人人车”、“人人车二手车”APP名称相同及近似的“人人车”、“人人车二手车”APP,优舫公司备案的上述网站和开发的上述APP中,亦有大量包含“人人车”、“人人车二手车”字样的宣传语。上述事实足以证明优舫公司存在利用“人人车”标识和域名,造成与人人车公司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并误导相关公众访问其开发及主办的网站、下载并使用其开发的APP的故意,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优舫公司停止使用包含“人人车”文字的网站名称、APP名称,停止模仿人人车公司网页及APP;注销其“renrencheshi.com”域名;在其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和相关手机应用平台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并结合人人车公司为消除优舫公司投诉及网站、APP混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支出的广告费等实际损失,综合考量广告发布的时间、内容、相关费用及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性质,故判令优舫公司赔偿人人车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570万元。(王巍)
一件商标,代表的是多年来积累下来的口碑,信誉,文化。对于商标的防御与保护,我们都应加以关注。如果说商标注册是防御的第一步,那么无效宣告等法律程序的运用,就是对商标的全方位保护。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在科技场景日新月异的今天,抢抓时机注册属于自己的商标,是每个企业品牌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如果对商标注册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全国百强金牌商标代理人(全国仅112位)为您服务,全程1V1,专业专项专事。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1993年的原法律条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优化,既吸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理念,又对于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进行了补充、丰富和细化,此外,还对于法律责任体系进行了完善。那么,新法具体有哪些亮点,又有哪些修订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三位一体”责任优先
此次修订准确界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了法益保护的“三位一体”。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此次修订后的第二条第二款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上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将“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置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之前,体现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首先是反映公共利益的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凸显竞争法的本质;另一方面,增加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从而实现了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三位一体”的保护目标,使利益衡量的法律结构更加完善。
此外,修订中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与行政处罚并行的法律责任体系。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损害了市场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故而需要民事赔偿优先,以调动其他经营者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积极性。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损害竞争秩序,需要予以行政处罚。为此,新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经营者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此外,第十七条规定了在经营者构成仿冒行为或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人民法院最高可判处300万元的法定赔偿,与商标法法定赔偿限额一致,由此可见立法者对于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
与时俱进适应时代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应时代发展需求,补充完善了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新法进一步拓展傍名牌、“搭便车”等仿冒行为的规制范围。当今社会越来越注重品牌效应和品牌价值,知名品牌往往意味着更多的客源、更高的销量和更好的业绩,因此,傍名牌、“搭便车”成为了一些小企业“发家致富”的惯用伎俩,这不仅导致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极大地损害了正规企业的效益和声誉。新法第六条对仿冒行为进行了补充、丰富和细化。补充体现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之后增加“等”字,以及增加第四项的兜底性条款;丰富体现在将仿冒的对象拓展至社会组织名称、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客体;细化体现在以括号注释的方式将企业名称解释为包括简称、字号等,将姓名解释为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使法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此外,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该条规定对实践中变更企业名称的执行方式作出进一步细化。
其次,新法增加了对经营者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宣传的禁止性规定。如今是互联网电商经济盛行的时代,电商平台上所显示的用户“评价”往往成为影响用户作出购买决策的关键性因素。然而,某些商户弄虚作假,通过“刷单”“删差评”“炒信”“虚构交易”等不法手段欺骗消费者。针对这种情况,新法第八条进行了规制,禁止经营者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亦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第二十条更是规定了最高达200万元罚款的处罚,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该规定是对“网络水军”行业的致命打击,对于净化电商平台的评价体系将起到积极作用。
第三,新法规制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法律修订应与时俱进,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新法顺应了时代发展需求,将司法实践中处理较多的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总结提炼,在第十二条进行了开放式的列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包括不得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恶意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实施不兼容等。对该条的适用,笔者认为应保持一种审慎谦抑的态度,注重鼓励创新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之间的平衡,结合案件事实和具体情形,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综合判定。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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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蔡心诉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欢瑞公司)、北京首都华融影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融公司)及第三人海宁欣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下称海宁鑫睿公司)、霍尔果斯嘉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霍尔果斯嘉行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剧本《逆爱时代》与电影《怦然星动》的表达并未构成实质近似,不构成著作权侵权,驳回原告蔡心上诉,维持原判。
蔡心诉称,其创作完成了剧本《逆爱时代》(又名《星光迷城》)的剧本,并于2013年4月8日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随后,蔡心将创作完成的剧本于2015年3月发送给欢瑞公司,并与欢瑞公司商谈使用其创作完成的剧本合作拍摄电影事宜。
欢瑞公司在收到蔡心的剧本后表示愿意合作,在双方商谈相关细节过程中,欢瑞公司告知蔡心暂时不实施该项目。2015年12月3日,蔡心到华融公司处观看电影《怦然星动》,发现该片抄袭了《逆爱时代》的剧本、创意,该影片由欢瑞公司出品,并由华融公司予以公映,海宁鑫睿公司及霍尔果斯嘉行公司拍摄。据此,蔡心以上述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0万余元。
欢瑞公司辩称,电影《怦然星动》及剧本《逆爱时代》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华融公司辩称公司放映电影《怦然星动》有合法来源,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电影《怦然星动》是否对剧本《逆爱时代》构成抄袭;欢瑞公司、华融公司及海宁鑫睿公司、霍尔果斯嘉行公司是否应就涉案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欢瑞公司在创作电影《怦然星动》之前,已经接触了蔡心创作的剧本《逆爱时代》。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由于两部作品的创作题材基本一致,两部作品在个别人物的角色描写和人物关系安排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在两部作品中,男女主角以及关键人物的性格、人物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人物与情节的对应关系等均存在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由于蔡心关于电影《怦然星动》侵犯其剧本《逆爱时代》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欢瑞公司、华融公司、海宁鑫睿公司、霍尔果斯嘉行公司亦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蔡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欢瑞公司、华融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0万余元。
欢瑞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中对于电影《怦然星动》及剧本《逆爱时代》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不存在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从两部作品的整体思想、主题、情感等方面来看,不具有相同或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一审判决在对两部作品进行对比分析时,就两部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事实认定、判断方法及结论是正确的。蔡心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材料,一审法院依法不准许其出庭符合法律规定,且专家辅助人意见已充分体现在蔡心在一审开庭中所展示的作品内容比对的PPT中。
华融公司辩称,其放映电影《怦然星动》有合法来源,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电影《怦然星动》与剧本《星光迷城》不构成实质相似。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海宁鑫睿公司、霍尔果斯嘉行公司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故事结构、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具体情节以及场景描写等方面比较,无法证明剧本《逆爱时代》与电影《怦然星动》两作品在表达层面是否构成实质近似,且不足以使读者或观众获得相似的体验或感受。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斯亮 赵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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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发生了很多以人物照片为核心的IP事件,以下选择有代表性的两起分别予以评述。
【 “达康书记车贴”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人民的名义》的热播,剧中人物形象也火了起来。例如,有的车贴制造商设计出“达康书记车贴”,乍看之下让路人以为达康书记就坐在车里,导致“回头率超高”。对此,交警部门并不欣赏,并告诫市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交警可对当事司机处以20元到200元的罚款。事实上,除了交通违规,此种车贴还涉嫌其他方面的民事侵权。例如,扮演达康书记的演员,是否可以主张车贴制造商侵害了自己的“表演者权”或者“肖像权”呢?
不构成对“表演者权”的侵害
由于车贴明显是利用了剧照,而剧照又涉及表演者,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制造商的行为侵害了相关演员的“表演者权”?答案是否定的。所谓“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所专有的权利,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具体的权利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现场直播权、首次固定权和复制发行权。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表演者权”并不适用于影视剧中的演员,因为影视剧中的演员并没有“表演”影视作品,而是影视作品本身的创作元素之一,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权”所涉及的表演主要指现场表演即“活表演”[参见(2009深中法民三终字第86号)],换言之,影视剧中的演员并不享有“表演者权”。第二,“表演者权”所涉及的大多是表演者在动态表演中的权利,换言之,如果他人利用、传播的是表演者的活动片段或录像、录音等,表演者可以主张“表演者权”,但是如果他人利用、传播的是剧照,那么表演者就难以主张此项权利。
涉嫌构成“肖像权”侵权
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使得自己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那么,对于演员在影视剧中的角色形象,演员可以主张肖像权吗?对此,2013年的“孙悟空形象案”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该案中,原告章金莱诉称,被告公司在其营销的网络游戏“西游记”及官方网站中,使用了他在1987年电视剧《西游记》中所塑造的孙悟空形象,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章金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被告行为不构成对章金莱本人肖像权的侵犯,因此驳回原告诉请。章金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形象,与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之间存在一定区别,观众能够立即分辨出被告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不是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因此被告公司不构成对章金莱肖像权的侵犯,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尽管法院未支持原告诉请,但有学者指出,二审判决对自然人的“肖像权”做了扩大解释,认为肖像权人饰演的角色形象也可纳入广义的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但前提是角色形象需要让观众能够与演员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因此,未经许可将他人剧照用于车贴,如果能让公众马上对应到相关演员,就可能涉嫌侵害演员的肖像权。
【 “雨伞爸爸照片”中的法律问题】
因为一张给儿子打伞,自己全身湿透的背影照,刘侨2015年走红网络,被诸多网友称为“雨伞爸爸”。
这张背影照走红后,也“打动”了不少商家,不少企业采用了这张照片做为广告词的背景配图:有的将照片加入了其他背景;有的将画面中的孩子改成了“小刺猬”;有的将画面进行了动漫化、像素化处理。那么,上述行为,可能涉嫌侵犯权利人的哪些权利呢?
难以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肖像权的定义如前所述,其内容为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值得注意的是,肖像权要获得保护,一般要能辨认出权利人的某些外貌特征,而很难涵盖肖像之外其他身体部分的权利,比如,现在某些电视广告中出现了一些“手模”和“腿模”,如果其他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这些“手模”和“腿模”形象营利,在肖像权范围内很难使“手模”和“腿模”形象的主体受到救济。同样,在“雨伞爸爸”照片中,画面呈现的部分实际是两个人物的背影,难以辨识正面五官等显著身体特征,因此,就肖像权而言,难以认为构成侵害。
涉嫌构成对照片的著作权侵权
不难判定,“雨伞爸爸照片”构成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许可改变作品,可能涉嫌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因此,对于未经许可而将“雨伞爸爸”照片进行各种修改并用于广告的行为,就可能会侵犯照片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等。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12月2日,在第十一届中国专利周活动上,首个国家级的知识产权发展联盟在北京成立。联盟将专注于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运营,使创新的技术和金融、产业深度融合,联盟目前共有116家成员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连续六年居世界首位,是名副其实的专利大国。此次成立的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联盟,包括运营机构、金融机构、法律机构等116家成员单位,通过汇集上亿条的专利信息,专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相关负责人 张东亮:联盟的目的是要我们的专利运营能够真正找到一条适合我们这个创新发展的模式,使得创造者跟市场进行一个紧密的结合,金融资金能够注入到创新活动中,使创新能够真正地变成产品变成我们的生产力。
据了解,国家正在建设“平台+机构+资本+产业”的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聚集各类要素,使知识产权运营更专业、活跃。五年来,专利质押融资总金额达到2057亿,年均增长33%,惠及企业7000多家。
来源:央视网
公安部17日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服务企业60项措施,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复制促进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12条移民与出入境便利政策有关情况。
据介绍,十八大以来,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来回跑、不方便等突出问题,公安部出台了一系列便民利企的“放管服”措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在此基础上,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办事、办证、办企痛点难点问题,公安部研究制定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60项便民利企措施,主要有七个方面内容:
一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包括:全面缩短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时限,简化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推进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首次检测费用等12项措施。
二是全力支持国家重点发展战略,包括:出台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系列移民与出入境政策和便利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复制促进服务自贸区建设移民与出入境便利政策,出台入境车辆人员出行便利措施等10项措施。
三是全面提升公安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包括:逐步实现公安政务服务事项“全国通办”、“一门通办”、“一网通办”、“一次性办”,推行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推进交通违法异地处理,试点接受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记分奖励措施等13项措施。
四是加快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包括:推进人口信息共享和身份认证服务工作,全面推进出入境证件公共服务便利化应用,建设户籍电子证照、电子档案数据库提供公共服务,推行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联网核查提供部门间共享等5项措施。
五是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包括: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重要领域、重要事项的全程监管,推动公安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公安部“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等5项措施。
六是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包括:加大涉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依法严格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开设企业投诉受理互联网平台等6项措施。
七是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推进公安改革创新成果的制度化、法治化,推进相关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修订完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推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项措施。
据介绍,这60项措施涵盖了公安机关面向社会、面向企业、面向群众的大多数服务管理事项,受益面广、含金量高。这一大批创新举措公布实施后,将进一步对接发展需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群众、企业获得感;有力推动公安服务管理工作信息化、便利化,提升公安工作现代化水平。下一步,公安部将狠抓各项措施的推进落实,明确责任、统筹推进、对账销号、强化督查,确保以实实在在的成效。
发布会上,公安部还通报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复制促进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12条移民与出入境便利政策具体情况,这批移民与出入境便利政策,是60项措施中首批公布实施的一项,将于2019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主要涵盖四个方面:
一是扩大外国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对象范围。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有博士学历或长期在国家重点发展区域工作的外籍华人、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才、符合工资性年收入标准和纳税标准的长期在华工作的外国人,提供申请办理在华永久居留便利,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是放宽签发长期签证和居留许可的对象范围。优化营商环境,为来华经商、工作、研学的外国人签发长期有效的签证和居留许可。对国内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邀请来华从事技术合作、经贸活动以及在华工作的外籍人才,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团队及辅助人员,签发2-5年有效的签证或居留许可。
三是拓宽外国人才引进对象范围。为外国优秀青年在华创业创新提供服务,对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优秀学生在华创新创业、国内知名企事业单位邀请来华实习的外国学生,提供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政策支持和便利服务。
四是提高外国人服务管理水平。探索在外国人较集中地区建立移民事务服务中心(站点),为常住外国人提供政策咨询、居留旅行、法律援助、语言文化等工作学习生活便利服务。
12月13日,北京市工商局召开打击侵犯商标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开展打击侵犯商标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取得的成效,并发布2017年北京市工商部门“双打”十大典型案例。
一、查处侵犯“海贼王”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7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接到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书,称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两款手机游戏“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侵犯其“海贼王”注册商标专用权。
投诉人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7日取得第6240022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海贼王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2010年3月21日,随手互动公司在第9类上取得第6240023号商标注册证,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查: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底,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在多家手机软件运营平台上,分别使用“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作为游戏软件名称并提供下载安装使用。在两款游戏界面及宣传页面中使用了“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图标。消费者通过下载软件客户端可在手机上在线使用上述两款游戏,并可通过购买虚拟货币充值消费。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共计收取游戏分成款2937万元。
当事人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2017年6月16日责令北京乐汇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293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查处侵犯“味多美”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4月12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接到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后,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
经查:当事人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自2016年7月5日至2017年4月12日,在其经营场所从事加工制售面包、饼干、蛋糕及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对外的门头牌匾上使用“美多味”字样,其用于经营的塑料袋印有“美多味”及“médowe”字样。
当事人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在店外牌匾上使用的“美多味”字样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第3218375号注册商标“味多美”相比较,组成的三个汉字相同,排列顺序相反,且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各门店牌匾上的“味多美”的颜色均为白色,背景色均为红色系,整体上构成近似。
当事人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2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查处侵犯“FEPORID”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3月21日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依据“FEPORID”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投诉,对位于通州区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北京市凯德立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FEPORID”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FEPORID”商标用于其酸洗抑制剂产品的标贴中,并将“FEPORID”标识通过添加边框以及字体加粗的方式,在产品标贴显著位置突出使用。
当事人北京市凯德立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标贴、罚款67.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查处侵犯“EPSON”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11月10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接到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的投诉书,反映北京赢梦九州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EPS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北京赢梦九州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份从中关村推销员人手中购进标有“EPSON EB-C740W”字样的投影机,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上述标有“EPSON EB-C740W”字样的投影机经商标权利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工作人员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北京赢梦九州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查处侵犯“PHILIPS”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2月17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京丰检诉意(2017)1号检察意见书,建议丰台工商分局对北京七彩云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进行审查。
经查,当事人北京七彩云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10日期间,通过QQ群从不法商贩处购进带有“PHILIPS”字母标识的灯具,从市场购进飞利浦牌镇流器,安装在上述灯具上进行销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灯具带有的“PHILIPS”字母标识,与商标权利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的第135047号注册商标相同,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其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北京七彩云天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44.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查处侵犯“MERCEDES-BENZ”、“Audi”商标专用权案
2017年3月,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接到戴姆勒股份公司和奥迪股份公司的举报,称北京南平顺泰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制动片,请求查处。
执法人员在该销售场所发现大量带有奔驰图形标识和“MERCEDES-BENZ”英文字母标识的汽车制动片,带有奥迪图形标识和“Audi”英文字母标识的汽车制动片。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北京南平顺泰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上述汽车制动片的合法进货票据等凭证,也无法说明合法进货渠道。
当事人北京南平顺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29.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北京蓝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受北京某公司委托,代理商标的注册申请。在该商标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尚未进入公告期前,北京蓝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以解决商标异议和获取不分类别、全球保护、有效期50年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诱导某公司签订商标代理服务合同,收取35000元费用。
北京蓝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等方式招徕业务,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京津冀合作查处润滑油商标侵权案
2016年11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接投诉后,与河北省任丘市工商局同时行动,捣毁房山区一个制造假冒润滑油窝点和一个存储假冒润滑油仓库以及河北省任丘市的一个制造印刷假冒润滑油外包装的黑工厂。
房山分局共查扣涉嫌商标侵权的润滑油、机油、防冻液共18939桶,涉案金额256万元,涉及品牌有“美孚”、 “壳牌”、“长城”、“蓝星”等。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侵权商品,由于侵权商品涉案金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房山工商分局将此案移交房山公安部门,房山工商分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补充调查犯罪证据,2017年9月,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获。此案是《京津冀商标保护区域合作备忘录》签订以来,北京和河北两地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协调行动最快,查扣侵权产品最多的一起案件。从加工车间至存储仓库,从成品包装至印制材料,包装、灌装、仓储等生产线全部被查扣,彻底捣毁了一条商标侵权制假生产线,展现出区域协作执法的效率与威力。
九、查处“LANVIN”等不合格产品质量案
2015年10月,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按照2015年第四季度的抽检计划,对连卡佛百货商贸(北京)有限公司金融街分店销售的“LANVIN”单肩包、“Chloé”单肩包、“VALENTINO”背提包、“CéLINE”背提包、“MONCLER”女装羽绒服、“EMILIOPUCCI”女装上衣六款产品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为产品质量不合格。
当事人连卡佛百货商贸(北京)有限公司金融街分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8.97万元和罚款89.36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查处“芬廸”服饰不合格产品质量案
2015年11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对当事人芬廸(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国贸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商品名称为芬廸背提包、男式羽绒服和女式上衣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芬廸(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国贸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作出没收未售出商品、没收违法所得5.94万元及罚款30.48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商标网